一宗虚开高额发票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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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3389
颗粒名称: 一宗虚开高额发票案的认定
分类号: D927.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曹和王两人在承包经营餐厅后,通过虚开高额发票的手段吸引顾客,从中获利并涉嫌贪污或诈骗。根据作者的观点,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可以被定性为贪污罪或诈骗罪。对于被害人刘某等人,如果他们涉及到贪污或诈骗的金额达到犯罪起点,也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关键词: 餐厅 虚开发票 贪污罪

内容

去年初,曹、王两人共同承包经营了某餐厅。承包后,餐厅的生意很不景。一次,他们出差外地,住进一间宾馆。宾馆的服务员对他们说,如果你们在该宾馆就餐,可以作住宿费开发票,回单位报销。一句话使他俩得到“启迪”。他们回去后采取虚开高额发票的手段,招徕主顾。先后为刘某等四十一名主顾加大用餐数额,使刘某等人从中冒领公款一万三千元。本案应定何性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可以定为贪污罪或诈骗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曹、王两人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又是国家财产,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具备了贪污罪的特征。可能有人提问:虚开发票只是为了招揽主顾,并不参与对方的分赃,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目的。其实非法占有是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他人所有而占有财物。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其实是行为对赃物的处分,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倘若曹、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侵犯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那么,他们是以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上当,把财物交给对方,因此,应以诈骗罪认定。
  除对曹、王的行为依法惩罚外,对主顾刘某等人,如果侵犯财产的数额达到贪污或诈骗的犯罪起点,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因为曹、王两人与主顾的行为具备了共同犯罪的要件。他们虚开发票,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由双方共同实施的,因此,必须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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