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犯罪 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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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319
颗粒名称: 重婚犯罪 国法不容
分类号: G210
摘要: 近两年来,一些婚姻陋俗不断抬头,特别是重婚犯罪在佛山市一些地方里有上升的趋势,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 罪犯 配偶 重婚 社会 婚姻法

内容

近两年来,一些婚姻陋俗不断抬头,特别是重婚犯罪在我市一些地方里有上升的趋势,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从当前情况来看,重婚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受“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毒害,背着配偶,异地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二是轻信神棍、巫婆之言,认为自己命中注定有两个老婆,与他人重婚;三是一些人生活富了,以为有钱娶得起,三厢情愿就不违法,因而公开重婚纳妾。如重婚罪犯张权长,一九五二年与冼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近几年来,张因承包本村五金厂盈利数万元,经济富裕了,便想入非非,以三厢情愿可以娶妾的谬论欺骗妻子,公开与女青年罗水英重婚,并按陈规陋俗,举行仪式,造成很坏影响。人民法院判处张权长有期徒刑六个月,罗水英拘役四个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这包含有禁止纳妾和禁止一切变相的一夫多妻制内容。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重婚行为还分别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每对男女结合之后,必须专一和忠贞,互敬互爱,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重婚者却破坏自己或他人这种新型的家庭关系,造成夫妻不和,家庭不睦,甚至酿成自杀事件。这不仅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还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当前,对重婚等婚姻陋俗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禁止。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婚姻法;坚决打击破坏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重婚罪犯;加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使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重婚犯罪案件发生。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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