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取缔卖淫嫖宿暗娼活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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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1475
颗粒名称: 坚决取缔卖淫嫖宿暗娼活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市把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宿暗娼活动,深入开展下去,以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
关键词: 卖淫嫖娼 社会风气 “两个文明”

内容

伊鹏
  近些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出现卖淫、嫖宿暗娼活动,有的犯罪分子甚至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如引诱妇女卖淫罪犯梁志强,于去年底在一间小食店吃饭时,得知梁某要找暗娼嫖宿,便先后带引女青年李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梁某等人的人民币二百四十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卖淫、嫖宿暗娼活动是旧社会的腐朽现象,近些年来,一些人富起来后,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不惜花钱寻欢作乐。王嫖客中多数是一些个体户和专业户,以及手中掌握财权的人物;另外,一些贪财好物者在金钱的诱惑下,不顾出卖自己的人格,进行暗娼活动;还有一些人则利用妇女的肉体谋取不义之财,有的旅(饭)店为了招徕顾客,竟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这些社会丑恶现象,是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容许的。它不仅损害妇女的人格,而且伤害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会诱发杀人、抢劫和盗窃等刑事犯罪。因此,必须依照《刑法》、《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给予坚决打击和取缔。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对组织多名男女淫乱的为首分子,构成流氓罪的,也要严惩不贷;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分子,以强奸罪论处,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尚未构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总之,要把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宿暗娼活动,深入开展下去,以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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