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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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733
颗粒名称: 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24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开发公司出售民用住宅超过交付使用日期是否违约的读者来信和回复。
关键词: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 违约责任

内容

编辑同志:
  佛山某开发公司售出民用住宅,合同规定成交后全部款项一次付清,同时明确交付使用日期。购房者在一年前已将款项如款付清,但现已超过交付使用日期一个多月了,供方却不闻不问,也无明确延期到何时。请问:该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城区同济路 刘桂芝
  刘桂芝同志: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违反合同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全部不履行,二是部分不履行,三是迟延履行。这三种情况会引起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三种民事责任:即继续全面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三种民事责任可同时并用。现在,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该公司已违反合同的规定,延迟交付住宅给购方使用,应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倘若供方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时,你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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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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