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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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315
颗粒名称: 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10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应当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文章。
关键词: 司法实践经验 证据 口供

内容

《北史·司马楚之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司马悦,曾任豫州刺史。当时,汝南上蔡县有一个名叫董毛奴的人,携带五千贯钱出门,死在路途中。郡县的人怀疑是张堤谋财害命,又从张堤家中搜出五千贯钱。张堤害怕拷打,就含冤招认杀了董毛奴。到了州衙门,司马悦观察他的神态,怀疑他的口供不实,便传讯董毛奴的哥哥灵之。司马悦对董灵之说:“杀人抢钱者,当时是很紧张慌乱的,现场上应该遗留下一些东西,你拾到了什么了吗?”董灵之说:“只拾到一个刀鞘。”于是司马悦下令召集州内的所有工匠,叫他们传看此刀鞘。有一个叫郭门的工匠看后说:“这个刀鞘是我亲手制作的。去年卖给同乡人董及祖了。”司马悦立即派人拘捕了董及祖并对其进行审问。董及祖供述了杀人劫财的罪行。董灵之还从他身上认出了董毛奴生前穿的黑色短袄。至此,案情大白,真罪犯董及祖被依法处决了。这一则故事说明司马悦没有轻信口供,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得了可靠证据,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杀案件。
  今天,党和国家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并根据建国以来贯彻这项原则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司法人员必须重视一切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材料,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对口供以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经过查对核实才能作定案的依据。多年来,司法机关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办案,从而确保了案件质量,纠正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可见,对案件进行处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谭坡·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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