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离婚自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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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6253
颗粒名称: 要保障离婚自由
并列题名: ——与鲁理同志商榷离婚案的看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笔者对于佛山报二月二十七日发表的《反对轻率离婚》一文,给出了不同看法。
关键词: 婚姻 爱情 自由

内容

贵报二月二十七日发表了鲁理同志《反对轻率离婚》一文,鲁理主张不准郑某与黄某离婚的观点,笔者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现提出以便探讨。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这样勉强维持下去,对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都是不利的。郑某和黄某的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是失去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是婚姻基础不牢。郑与黄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不够半年时间就草率结合,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二是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郑与黄结婚后,双方在生活中没有互敬互爱,共同培植感情,而是互不相让,动不动就因家庭琐事大吵大闹,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合。为此,女方也曾要求离婚,虽经调解和好,但夫妻之间的隔阂从未消除,以至男方被第三者介入之后,坚决要求与女方离婚,使这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对郑某与黄某应依法准予离婚。这样,不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加强人民内部团结的要求。如果对那些非离不可的婚姻关系不能及时解除,就会影响当事人的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会出现伤害,自杀和凶杀等事件。只有依法保障离婚自由,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李坛·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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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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