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支持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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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6034
颗粒名称: 不应支持他离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2月27日,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开辟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 婚姻 家庭问题 法律知识

内容

编者按: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从本期开始,本专栏开辟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讨论。欢迎广大读者参加并发表意见。
  最近,笔者目睹这样一件离婚案:男方郑某与女方黄某是同在一个农场工作,一九六六年六月相识恋爱,同年十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生育了女儿三名。后来,由于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某曾提出离婚要求,但经有关部门调解和好。一九八三年,郑某背着黄某,移情别恋,与第三者发生两性行为,进而引起夫妻纠纷,随后,郑某便提出离婚诉讼。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郑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但黄某则认为,郑某贪新弃旧,企图离婚后与第三者结合,坚决不同意离婚。
  此案应从保障婚姻自由原则,支持郑某提出的离婚请求,还是从反对轻率离婚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准予离婚?笔者主张后一种观点,理由是:
  离婚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都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婚姻自由是由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这种关系就不再符合婚姻的本质,那么,就允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郑某和黄某并非感情已破裂,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女儿三名,仅是由于男方品质不良,喜新厌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只要严肃批评郑某和第三者的不道德行为,教育男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这对夫妻是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作斗争,有的人在婚姻问题上见异思迁,道德败坏,视婚姻为儿戏、把离婚、再婚作为寻找新欢的手段。如果我们支持郑某的离婚请求,就无法惩罚道德败坏的一方,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合法利益所以,笔者主张不准予郑某与黄某离婚。·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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