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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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5611
颗粒名称: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应予撤销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公平 民事行为

内容

去年七月二十六日,谭某急需要购买一千五百块马赛克,而手头经济拮据,便向同单位的张某提出借款,并表示一个月内清还。张答应借款,但一个月必须收百分之十的利息。谭因急于购买马赛克,接受了张的条件,出据了千一百元借条,并注明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归还。至期满时,张向谭索还借款,由于谭未能如期清还,张遂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他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行为,笔者试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须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须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谭某向张某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借款人谭某虽然立下了借据,但并不是内心意思,而是内心意志的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谭在购买马赛克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向张提出借款的,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张就是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强使他违背本意接受不利的条件,而利率竟高达百分之十,远远超过了国家借款利率。可见,张贷款给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乘他人急迫而进行的高利贷盘剥,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张贷款给谭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撤销。 (谭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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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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