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限内再违法应怎样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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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4557
颗粒名称: 缓刑期限内再违法应怎样处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01月09日,佛山报登载了对周全范关于缓刑期限内再违法应怎样处理的回答。
关键词: 周全范 缓刑期 违法

内容

编辑同志:
  有一个犯罪分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验期内,又盗窃了自行车一辆。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这事应当怎样处理呢?
  三永县 周全范
  周全范同志: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有些犯罪分子犯了某种罪行,如果犯罪情竹较轻,确有悔罪的表现,运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如果缓利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若再犯新罪,则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型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其执行的刑罚。
  来信听述的那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盗窃行为,如果还未构成盗窃罪,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由其所在单位加强管教,并责令其退赔所窃得的财物: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到由劳动教养机关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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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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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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