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局关于换发1987年度《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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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2809
颗粒名称: 佛山市交通局关于换发1987年度《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的通告

内容

根据省政府粤府(1984)25号文第九条“凡参加营业运输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按车发给营业运输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86)795号文精神,为了做好一九八七年度《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城乡公路交通运输的一切营业运输机动车辆(包括军民经营的各大、小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及其他简易机动车等),一律换发一九八七年度的《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营业运输是指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收取运费(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费并算的运价部份)的运输。
  二、凡已领用一九八六年度(包括临时)“公路运输证”的车辆继续领用一九八七年《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的,一律采用换证。车主到车辆建制地的县(市、区)交通局、交通管理站具体办理(市属单位及汾江区车辆到市交通局办,以下相同)。
  三、换证时间,由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使用新证,一九八六年的旧证交回,同时作废。
  四、外省来我市的定点、定线客、货运输车辆,以及其设立的站点(包括挂钩、代办点),必须重新向运输终点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办理申领《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手续。
  五、与外商合资、合作从事公路运输,以及出入境和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发放《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并按内地发生的营收额1%征收运输管理费,上述军辆由合资、合作企业或我方企业、单位代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办理手续和缴纳运输管理费。
  六、从事正三轮、两轮摩托车客运单位和个人从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可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到各县(市、区)交通局办理《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申领手续。
  七、如无办理《广东省机动车运输许可证》而参加营运者、则按广东省政府粤府(84)25号文以及省交通厅、省航运厅、省行政管理局联合通知,粤交管(82)423号文《关于开展水陆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检查工作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理。
  以上通告,有关单位及个人请知照办理。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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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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