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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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1027
颗粒名称: 「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19日,佛山报刊登笔者对程陆明提出的“「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答复。
关键词: 笔者 「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问题 答复

内容

编辑同志:
  前不久听说在某地一幢公房里,住着张家和李家,他们合用一个厨房,常为使用公用面积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脾气暴躁,蛮横无理,经常在邻里间诽谤中伤李家。一天,李母端菜进厨房,跟在后面的张某嫌她走得太漫,伸手推了一下,当即引起争吵。张某当众破口大骂,李母气得昏倒在地。经医生检查,病人因精神受到刺激导致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张某要负法律责任吗?
  九江 程陆明
  程陆明同志:
  关于“气死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有人以为,“打死人要抵命,气死人没关系。”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就包 括用口头散布侮辱、诽谤性的言论在内。张某肆意寻衅,侮辱李母,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受法律制裁。
  ·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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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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