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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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77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12日,佛山报社刊登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退休养老期间待遇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企 劳动合同

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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