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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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77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12日,佛山报社刊登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企 劳动合同

内容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营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满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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