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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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917
颗粒名称: 对乡镇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分类号: F327
摘要: 1986年对乡镇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新办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所得税一年等等。
关键词: 乡镇企业 所得税 优惠政策

内容

现阶段,对乡镇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新办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所得税一年;新办的乡镇饲料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某些新办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乡镇集体企业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收入,从投产使用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对经营农产品初加工、小水电、小火电、开矿的乡镇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征所得税照顾。
  (三)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
  (四)对在设计规定的产品外,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所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
  (五)集体水运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应纳税额30%幅度内,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集体盐场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六)对专业生产酱油、醋、豆制品、果脯蜜饯等副食品(不包括味精)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一九九〇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对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或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
  (八)对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一律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征收所得税;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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