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户签订五种合同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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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825
颗粒名称: 工商业户签订五种合同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86年7月7日开始,工商业户签订有下列内容的合同(或协议书),应依照省的《税收征管实施办法》规定,在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双方分别将副本报送给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查。
关键词: 工商业 合同 备查

内容

本报讯 自今年七月七日开始,工商业户签订有下列内容的合同(或协议书),应依照省的《税收征管实施办法》规定,在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双方分别将副本报送给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查。应报送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有:1、委托加工;2、委托购销与代理购销;3、承包工程;4、承包企业经营;5、联营。违反此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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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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