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还是奸淫幼女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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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704
颗粒名称: 强奸罪还是奸淫幼女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8月8日佛山报登载关于普法考试题目案例解析的文章。
关键词: 普法考试 普法教育

内容

最近,在市直机关普法考试中,有这么一道选择填空试题。流氓徐某在公园诱奸了一名十四岁的幼女,应定——罪。(A强奸罪;B奸淫幼女罪;C流氓罪)。此题争议的焦点:徐某的行为是强奸罪还是奸淫幼女罪?据本人的看法,应定为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两种罪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之处:(1)在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奸淫的目的;(2)在客观上,都有奸淫的行为。不同的地方是:(1)奸淫对象不同。强奸罪一般指强奸妇女罪即指强奸十四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奸淫幼女则是指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按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为幼女,满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为少女,满十八岁以上为妇女);(2)构成奸淫罪的条件不同。强奸妇女罪必须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才能构成。由于幼女未达到性成熟年龄,根本谈不上对性行为是同意或抗拒的问题。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罪,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即可构成;(3)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轻重也不同。强奸妇女是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名誉、身心健康),而奸淫幼女则是一种极为野蛮残暴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对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危害很大。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把奸淫幼女罪作为一款,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这正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祖国下一代的关怀和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案例中的徐某诱奸了一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徐某的行为应定为奸淫幼女罪。
  (张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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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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