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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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8969
颗粒名称: 政策问答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7月14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的问答文章。
关键词: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保健费

内容

问:原已办理优待证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的,是不是从发证之日起按条例修改后的新标准计算补发保健费?
  答:不是的。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即是指对今年六月一日后办理独生证的干部、职工,从发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七元。在此之前办证的则一律从六月份起改为每月发给七元。
  问:收养弃婴或他人婴幼儿,在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在法律上是不准许自行收养弃婴和他人婴幼儿的。按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并履行公证手续,确定合法收养关系才予认可。对不具备收养条件或不履行法律手续自行收养弃婴或他人婴幼儿的,应加劝阻,并查究被收人来源;凡不听劝阻坚持收养的,视同计划外生育,给予处罚。弃婴是违法行为,应受舆论谴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拾救婴儿是社会公德,应予赞扬,但如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送交福利部门代养,或由当地政府安排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收养。
  问:条例修改后对晚婚晚育的要求有改变吗?、
  答:没有改变。条例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为了鼓励晚婚晚育,还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对晚婚晚育的个体户、待业人员和农民,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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