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名词解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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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8463
颗粒名称: 《民法通则》名词解释之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6月27日佛山报登载的《民法通则》名词解释文章。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名词解释

内容

七、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八、留置
   指债权人对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将该动产扣留。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若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不付清运费、空舱费、延滞费等,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即有留置权。
   九、债
   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诉讼时效
   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法学词典》)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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