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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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8266
颗粒名称: 《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6月20日佛山报登载的《民法通则》名词解释文章。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权利 连带责任

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指在人身和在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以设立法人时所遵循的法律、命令、章程中确定的目的和任务为根据。
  二、民事行为能力
  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有权利能力为前提。
  三、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四、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约定共同出资经营事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称合伙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
  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须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合法行为。
  六、连带责任
  指数人共负同一债务而对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一)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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