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计量法》 实施《计量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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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8089
颗粒名称: 学习《计量法》 实施《计量法》
并列题名: 《计量法》学习问答④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6月16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计量法》的问答文章。
关键词: 计量法 标准器具 命令规范

内容

问:什么是强制检定?实施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性检定有何区别?
  答: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所谓强制检定就是必须由政府计量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法制规范和公布的目录所执行的检定。强制检定是法制计量最主要的手段与特征。这种检定就其规范表现的形式是强行规范或命令规范。由于当事人(含执法人员)受法律强制,对承担这一法制规范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是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的,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根据这一原财,我国将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初步调查摸底约有六十项一百余种。具体范围应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为准。
  对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一般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这与强制检定相比,就规范所表现的形式而言,是属于任意性规范或允许规范。即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但经过协商后,也成了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并须保证实行,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无论是由政府计量部门实行强制检定,还是由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安排检定,作为统一立法的两种管理形式都具有强制性,以保证我国计量的统一性、科学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一点反映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特点。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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