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计量法》 实施《计量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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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7947
颗粒名称: 学习《计量法》 实施《计量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6月11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学习《计量法》和实施《计量法》的问答。
关键词: 佛山报 计量法 问答

内容

问:实施《计量法》,企事业单位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计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销售、维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根据这条规定,凡制造、销售、维修、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首先应树立遵守《计量法》的观念,要以《计量法》为准则,迅速把本部门、本单位的计量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彻底纠正相当普遍地存在的那种抓生产不抓计量,在管理工作中不重视数据准确可靠、不按数据说话的不科学状况。其次,按照《计量法》其它条款的要求,各部门和企事单位在具体施行中还须切实注意以下几点:①要主动建立适合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②严格遵守强制检定、自检或送检的法规;③不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已经废除、禁止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常校正并保持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度;④凡制造、维修计量器具的企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⑤尊重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计量纠纷、诉讼服从法制裁决。
  问:计量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应如何理解?
  答:遵守计量法,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保障计量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五章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所谓法律责任,就是国家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一般违法行为要进行教育;对制造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对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不按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对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等等,应给予停产、停业、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因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对伪造计量器具或销售、使用这种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市标准计量局供稿)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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