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违法」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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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332
颗粒名称: 「因公违法」析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月24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因公违法的分析。
关键词: 因公 利益 法律

内容

人们说,但凡是违法者,笔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都是和私字联系在一起的。譬如环说,报复伤人,是为了发泄自灯己的私愤;偷盗抢劫,是为了把别人的钱财饱自己的私囊。因此,对这种说法,我基本上是同意的。
  然而,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近来,也不知从哪儿冒出一种怪论,叫「因公违法」。例如,在税收大检查中,有一个单位头脑中只装着本部门,本企业的利益,不光假造账表,涂改单据,偷税漏税;还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当税务机关查到他时,他竟狡辩说:「这钱我又没有揣到私人的包包里,还不是为了大家。」言下之意,只要不是自己私吞,就情有可原,不算违法。
  认真剖析这种论调,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人民的利益。谁违犯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制裁。它不考虑你是因私还是因公。就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假造账表,偷税漏税,尽管变换的招数很多,但说来说去,根本上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最后的结果,一定是个人受益,小集体得利,国家受害。这种所谓的「因公违法」,实际上是私字以另一种形式的出现,而并不是什么因公。
  现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些人打着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暗地里却干着损公肥私的事。在改革中,不是有,人说:「只要不是为了自已,什么事都可以干」吗?出了问题以后,不是还有人为之说情:「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工作方法问题吗」?此言差矣!改革,固然是要创新,要打破老框框、老套套,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但胡干,乱干,违法地干,那是绝对不允许的。干任何事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触犯了法律,那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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