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晚婚年龄,单位领导不给开结婚证明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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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642
颗粒名称: 未到晚婚年龄,单位领导不给开结婚证明对不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佛山报登载读者来信,法律顾问室对该信进行了详细解答。
关键词: 读者来信 法律顾问室 详细解答

内容

问:我的一位朋友(女)今年已满二十周岁,她的男朋友已满二十三周岁。他们准备最近结婚,但单位的领导以他们未到晚婚年龄为由,不给他们开结婚证明。请问,这样做对不对?
  佛山石湾区读者
  黎玉芳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我国的法定婚龄男的是二十二周岁,女的是二十周岁。但并不是说达到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晚婚晚育。
  提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每一个青年人应当关心国家和民族的振兴,积极晌应国家号召,适当地安排自己结婚的时间,晚婚晚育。
  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晚婚晚育”只是提倡。所以,单位领导在对待青年人的结婚问题上,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说服引导的方法,使青年人自觉晚婚晚育,而不能简单地以“不开证明”来达到迫使青年人晚婚晚育的目的。当青年人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结婚条件,一定要结婚时,单位领导以所谓未达到“晚婚年龄”而不出证明的作法是不对的。
  还应当指出的是:单位出的证明,是用来证明申请结婚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而不是用来证明这个人是否达到晚婚年龄的。
  ·本报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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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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