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犯罪当然应当开除党籍”的提法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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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9261
颗粒名称: “党员犯罪当然应当开除党籍”的提法不够全面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6月14日,佛山报刊登了“党员犯罪当然应当开除党籍”比较全面的看法。
关键词: 共产党员 开除党籍 刑法

内容

编辑同志:
  贵报六月七日第四版刊登的《党员触犯刑律要不要开除党籍》一文中说:“党员犯罪当然应当开除党籍。”这种提法不够全面。
  关于这个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合编,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一书是这样阐述的: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以变通办理:
  按照一九五四年六月《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共产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反革命罪犯不在此列。
  因某些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可给予其他党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组织生活。
  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李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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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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