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终止时能否向对方索回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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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834
颗粒名称: 恋爱终止时能否向对方索回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5月24日佛山报登载法律顾问室对读者李广良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 法律顾问室 李广良 法律问题

内容

恋爱终止时能否向对方索回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
  问:我与本乡一位姓王的姑娘恋爱期间,曾赠给她价值二百多元的衣物。最近,我们已经终止恋爱关系,我想向她要回以前送给她的衣物,请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顺德县陈村区读者 李广良
  答:你和小王恋爱期间,出于友谊和爱慕之心送给她的衣物,是带有赠予的性质,一般不宜再向她索要。但是,如果是准备结婚购置的衣物、用具,恋爱关系终止时,对方应该退还。不过,双方应该心平气和地处理这件事。如果她并无确立婚姻关系的诚意,只是借恋爱关系向你索取财物,那就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对方所得财物应全部退还。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还可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本报法律顾问室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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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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