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农村常见的经济合同(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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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133
颗粒名称: 几种农村常见的经济合同(一)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4月19日佛山报登载的介绍几种农村常见的经济合同的文章。
关键词: 农村 经济 合同

内容

供用电合同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给电力的一方,叫供电方;耗用电力的一方,叫用电方。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并按实际耗电量付给电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通常是指银行、信用社对农村基层生产组织、乡镇企业及专业户发放贷款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种类、数额、用途、借款期限、利率、还款资金来源及结算办法、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农业贷款必须不误农时,及时发放。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一方必须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并应当按期归还贷款。同时,贷款应该专款专用,如果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农民个人之间,或者联合体、专业组、专业户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其利息不应超过国家银行所规定的利率。
  (摘自《农民日报》)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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