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者要求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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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7740
颗粒名称: 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者要求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3月29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者要求离婚如何办理手续的文章。
关键词: 事实婚姻 离婚手续

内容

问:我们村的刘某和何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多年,并生有小孩,形成了事实婚姻。最近他俩闹离婚,要求我这个村干部解决。由于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离婚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
  中山市沙溪区 梁顺兰
  答: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是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在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时期,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就同居,形成了事实婚姻。鉴于这种实际情况,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如果双方符合原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以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现在双方都要求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如果双方或一方现在仍然不符合原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则不能承认为事实婚姻。新婚姻法实施以后出现的事实婚姻是违法的,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本报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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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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