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为什么定为流氓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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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7276
颗粒名称: 打架斗殴为什么定为流氓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3月8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流氓罪的问答。
关键词: 流氓罪 打架斗殴

内容

问:我有一位青年朋友,一次在社会上参加打架斗殴,结果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我不理解,我的朋友既没有调戏侮辱妇女,又没有乱搞两性关系,怎么能定为流氓罪呢?南海县平洲区高友林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和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所谓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不能把流氓罪仅仅理解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与妇女有关的流氓行为。对于犯了流氓罪的罪犯的处理,《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同时犯有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抢夺等罪的,应当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报法律顾问室·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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