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先提出离婚是否“蚀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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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7123
颗粒名称: 女方先提出离婚是否“蚀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3月1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女方先提出离婚是否“蚀底?”的问与答。
关键词: 夫妻 家庭财产 婚姻法

内容

问:我的一个姐姐出嫁多年,由于夫妇缺乏感情基础,家庭经常闹矛盾。去年初我姐姐跑回娘家住了一年,至今仍不愿回去,看来夫妻已无和好可能。姐姐决意要离婚,我们全家人也支持她。但是,有人说,如果我姐姐先提出离婚,男方就会独得全部家庭财产。请问,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高明县杨梅区 林玉珍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并不是以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来作为判决依据的,而是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如果你姐姐先提出要离婚,担心男方会独占全部家庭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本报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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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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