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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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退休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4年至1989年新邵县人事劳动退休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人事劳动 退休

内容

从1954年起,对国营企业男职工年满60岁,全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女职工年满50岁,全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10年;从事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的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本企业工龄10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其工龄长短由本单位发给原工资50~70%的退休养老费,直至死亡为止。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本人工资70%发给退休费。县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从1973年起,亦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处理。1979年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者,到年龄即可退休。新中国建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分别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1982年12月,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标准进行调整。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增发本人标准工资的15%,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10%,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增发10%,工龄满25年的增发5%。同时,对授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退休费增发5~15%;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退休费增发5%,但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1985年5月,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1985年5月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7元,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2~15元。1986年始,全民合同制工实行缴纳养老金和富余劳力职工待业保险金制度。1987年6月起,对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每月退休费不到30元的提高到30元。是年12月,全民企业普遍实行社会退休费统筹,按月工资总额的18%,由单位缴纳。1989年10月1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1989年规定,因工致残和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月退休费不满60元的按60元发给;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月退休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给。至1989年底,全县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1031人,工人2760人。全县2372名合同制工人全部投保,上缴养老金112.77万元。64个全民企业单位实行待业保险,上缴待业保险金37.65万元。57个全民企业,上缴退休统筹金717.5万元,支出退休费615.5万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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