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回县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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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0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回县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1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回县军人安置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残废军人安置等。
关键词: 新邵县 民政工作 回县军人安置

内容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2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办理部队复员军人安置工作。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3875人,其中418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其余人安置在农村,由县政府拨给建房补助费共8278元,帮助建房223间,补分田土24亩,给予生活资料补助金31077元。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由县民政科和兵役局共同组织临时退伍办公室,办理安置工作。1968年1月成立县退伍办公室。对义务兵退伍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1958~1989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6432人,其中照顾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616人。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1989年县氮肥厂造气1号炉洗气箱进水阀发生故障,退伍军人工人贺国奇冒着生命危险,及时抢修好,为国家挽回损失100多万元。对于安排在农村生产、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适当扶助,无房屋居住,由县人民政府资助修建。1982~1989年县人民政府拨给复员退伍军人木材指标181立方米,建房资金23090元。建房375间。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5年县民政局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配备所长和工作人员,并营建一座新楼房,可住团级3户,营级5户。此外还有小轿车,为其服务。1989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其中安置在干休所的6人,他们的粮食定量均按部队供应标准不变。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民政部门还派人专访慰问。
  三、残废军人安置
  1952年开始接收残废军人,对特、一等残废军人,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300~500元的生活费,并为他们整修、新修房屋,置办生产、生活用具。民政部门每年派人登门慰问。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负义务工,三等伤残军人回乡一年后才承担义务工,他们除领取规定的抚恤金外,还可享受公费医疗以及临时补助。
  1952~1989年全县共接收伤残军人474人,其中安排到国家企事业单位的141人,安置在农村的333人。根据伤残人的需要,免费配置手摇车8辆,病理鞋148双,辅助器械248件,眼镜48副,补助建房费65000元,拨木材指标262立方米,建房68栋,为48人配置假肢,帮助82名找好配偶。通过妥善安置,伤残军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严塘乡塘里村二等甲级伤残军人何汉喜,不依赖国家照顾,积极参加劳动,并担任大队会计,被当地群众称为“独腿英雄”,曾出席省、地、县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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