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抚恤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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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家抚恤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67-1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国家抚恤优待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牺牲、病故抚恤 、伤残抚恤 、优待等。
关键词: 新邵县 民政工作 抚恤优待

内容

牺牲、病故抚恤 解放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和部队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由国家颁发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对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上述人员家属实行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1955年以前发放抚恤粮,1956年起改发抚恤金。至1961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11户,共发放抚恤金1420元。1962年追加30名革命烈士,增发抚恤金5400元,1979年又增加25名革命烈士,共发抚恤金12500元。1980年6月起,抚恤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1985年9月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总计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168户、178人,发放定期抚恤金72240元。1989年10月起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由30元提高到45元;农村每人每月由20元提高到35元。
  伤残抚恤 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参军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战或因公负伤的人民警察,根据残废程度,划为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在乡的比在职的高,二等以上残废的因战致残比因公致残高。1952年前发放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对于严重致残的革命军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加发护理费50元。1989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的468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14人,二等甲级42人,二等乙级126人,三等甲级100人,三等乙级184人,在职的234人,共发抚恤金13.672万元。
  优待 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烈军属及荣誉复员、退伍军人,予以优待照顾。1952年共救济1834户,发放大米30502.5公斤,稻谷3500公斤。1960年救济1924户,发放现金21528元。1961年起,对常年困难者,试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是年享受临时补助和双定补助的218户,金额为10200元。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期补助对象为:(1)孤老烈属、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家属;(2)烈士、病故、失踪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生活上有困难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5)年老体弱、生活经常困难的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分城镇和农村,城镇每人每月4~6元,农村每人每月3~5元。是年全县有40户享受“双定”补助,金额17734元。1979年享受“双定”补助的有622户,金额44201元。是年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农村每人每月6~10元。1986年补助标准又有提高,复员军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7元,是年享受“双定”补助的1109户,金额22万元。1989年10月起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一律提高到15元,孤老每人每月增加5元。是年享受“双定”补助的1932人,金额34.78万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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