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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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9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1
页数: 3
页码: 158-1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司法行政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乡镇法律服务、公证、律师事务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相继公布,县境宣传、学习、执行婚姻法和土地法。1953年3月,中共新邵县委会领导各部门广泛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县委会又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宪法。此后,各项法令、法规、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县委、政法机关及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1981年,法制宣传列为司法局的一项重要任务。1982年,小塘公社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社有33人主动交代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赌博、乱砍滥伐森林等项犯罪活动,防止自杀4起、凶杀2起、大的械斗6起,纠纷发生率比上年下降28.6%。
  1986~1989年,主要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制订全县五年普法规划,发行普法教材35000册,培训普法辅导员2500人(次),发现和培养县供销联社、县教委、陈家坊区委、新邵印机厂、潭府乡、县粮食局、酿溪镇中学等一批受到省、市表彰的普法先进单位。1989年,完成全县机关、厂矿、学校的普法验收工作,合格率96%。县委书记葛汉栋、司法局长刘春光被评为省普及法律常识先进工作者。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民国时期,民间纠纷多由乡绅、亲朋戚友或族间长辈就地调解。
  新中国建立后,建立人民调解制度。1952年10月13日,新邵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由民政助理员兼办调解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设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3月,结合全县普选,188个乡镇中有134个建立调解委员会,占应建数的70%。1956年,全县38个乡镇的调解委员会普遍建立,各乡镇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民政干事兼,调解委员5至11人。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调委会组织有名无实,多数不起作用。1979年,调解组织再度健全,有公社调委会32个,大队调委会677个,厂矿调委会25个,共有调解人员3504人。县司法局建立后,全县34个乡镇均配有司法助理员,村及厂矿、居委会均设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逐步加强,为减少犯罪,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大作用。1984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潭府乡中潭村第四组村民李孝成发现自家田里漏水,疑为同组村民李解余用棍子捅洞偷水,双方各邀亲朋戚友手持锄头扁担准备械斗,正在吃午饭的调委会主任李明光闻讯,放下饭碗急奔现场,首先劝阻双方暂不动武,然后将大家带到田边。李明光当众挖开表层让大家看,洞是弯弯曲曲的,他说:此洞根本不是棍子所捅,而是泥蜂子拱的。在场人都赞他断案有方。一场流血事件终于避免。1989年,全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14个,共有调解人员3501人。1981~1989年,全县的基层调解组织和乡镇司法助理员共调处各类纠纷49905起,调解成功率为92.4%。
  第三节 乡镇法律服务
  根据司法部1987年5月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新邵县于是年8月开始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到1989年底,已在坪上、洪溪、岱水桥、小南、礼坪、花桥、高桥、寺门前、雀塘、太芝庙、陈家桥、长冲铺、新田铺、龙口溪、小塘、言栗、五星、巨口铺、龙溪铺、迎光、田心等乡镇建所21处,共聘用法律服务人员31名。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司法局指导。其业务范围是: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诉讼,担任法律顾问;协办公证事项;调处民事纠纷和宣传法制。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已担任55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协办公证89件,民事诉讼代理104件,代写法律文书320件。龙溪铺镇法律服务所有工作人员9名(专职5名、兼职4名),1989年,所长李先求立功两次,该所荣获省司法厅授予“先进法律服务所”称号。
  第四节 公证
  民国时期,境内无公证机关,民间流行私证。
  建县后,1954年4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公证制度,但未开展业务。1981年12月成立新邵县公证处。公证处办证,遵循真实、合法、回避、保密和便民四原则,严格把住办证质量。1986年3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贸易总公司(需方)与新邵县供销公司(供方)签订杉木、楠竹购销合同,标的金额为27.11万元。次日,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副主任公证员何林茂对合同条款及有关证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不齐全,需方受托人戴××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均是先盖章、后填字的。公证员立即去函宿州市公证处调查,证实戴系停薪留职人员,无法人资格,无付款能力,从而拒办公证,避免了经济损失。
  第五节 律师事务
  解放前,境内民间诉讼多由地方讼棍操持,百姓深受其害。
  解放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允许当事人或其亲戚充分申辩。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后,新邵县于1981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1982年秋,河北省栾城县郄马货栈向新邵县严塘区供销社购买30000公斤柑桔,欠款17000元。1983年11月郄马货栈提出用冻鸡抵交欠款,经严塘供销社同意,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规定将郄马货栈柑桔欠款17000元转为严塘供销社购冻鸡的定金。后防检部门检验冻鸡不符要求,作出“禁止出售,罚款1000元”的决定。新邵县严塘供销社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定金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1985年10月16日,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孙赛军接受严塘供销社的委托出庭担任代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严塘供销社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作出了冻鸡定金17000元不予返还,另加违约罚金17800元,本案诉讼费540元全部由严塘供销社承担的判决。孙律师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于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正确意见,撤销一审原判,改判17000元定金返还严塘供销社,郄马货栈赔偿严塘供销社经济损失3000元。历经4年之久的经济纠纷,终于圆满结案。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5名,兼职律师4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6名。县内有36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共370件,非诉讼事件51件;担任民事代理539件,帮助避免、挽回经济损失236.1万元,解答法律咨询5509次,代写法律文书612件,接待来访9891人次,处理人民来信492件。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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