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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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09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3
页码: 572-5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县1978年至2002婚姻观念、人口已婚率、结婚、初婚年龄、晚婚、早婚、老龄未婚、夫妻年龄差、离婚、复婚、再婚等变化。
关键词: 邵阳县 婚姻 习俗

内容

婚姻观念 1978年前,县内青年择偶以家庭出身为主要标准,婚姻染上政治色彩。农村贫下中农子女极少和地富子女通婚,城镇家庭出身好的青年也极少和家庭有“历史问题”的青年通婚。改革开放后,县内婚姻自主程度提高,婚育新风逐渐形成。妇女、老人再婚受社会支持和保护。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先孕现象增多并被社会宽容。男到女方落户习以为常。离婚率增高。婚姻圈扩大,在外打工青年和外省青年结婚者逐年增多。以家庭成分为择偶标准的冰河解冻,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青年择偶新的鸿沟。农村婚姻仍以媒人介绍,本人同意,父母认可,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一定仪式(主要是婚宴)为主流形式。城镇婚姻自主程度高于农村,婚姻中的钱财意识较农村淡薄,无诸多繁文缛节,婚前同居、未婚先孕现象较农村为多。20世纪80年代中期,工作单位优劣、家庭、文凭、人品都是青年择偶的重要标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民营企业主家庭的青年倍受青睐。21世纪初,青年男女择偶时,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障碍开始消除,但更讲究门当户对。
  人口已婚率 县内人口已婚率以性别分,女比男高;以时段分,20世纪90年代后高于20世纪90年代前。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57.94万人,其中有配偶者40.16万人,占69.31%;无配偶者17.78万人,占30.69%。有配偶者中,女性占50.4%,男性占49.6%。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3.22%,女性占36.78%。其中因未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2.63%,女性占37.37%。是年,县内20岁以上城镇人口中,有配偶者为90.3%,无配偶者为9.7%;20岁以上农村人口中,有配偶者为87.2%,无配偶者为12.8%。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县内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中,有配偶者41.51万人,占71.59%;无配偶者16.47万人,占28.41%。有配偶者中,女性占50.52%,男性占49.48%。无配偶者中,男性占58.7%,女性占41.3%。其中因未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3.7%,女性占36.3%。是年,县内15岁以上城镇人口中,有配偶者为86.5%,无配偶者13.5%;15岁以上农村人口中,有配偶者为76.5%,无配偶者23.5%。
  结婚 县内青年结婚,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后再结婚的,还须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1978—1990年,县内年均结婚人数为3000~4000对。20世纪80年代末,县内开始出现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登记由双方持上述证明材料经县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证明后,到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后,结婚双方还须持县妇幼保健站签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1989—2002年,先后有130名女性和台湾、港澳人士及海外侨胞办理结婚登记。1991—2002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6.29万对,年均5241对。
  初婚年龄 县内男性主要初婚年龄段为20~25岁。2000年,全县有配偶的男性人口婚姻观念 1978年前,县内青年择偶以家庭出身为主要标准,婚姻染上政治色彩。农村贫下中农子女极少和地富子女通婚,城镇家庭出身好的青年也极少和家庭有“历史问题”的青年通婚。改革开放后,县内婚姻自主程度提高,婚育新风逐渐形成。妇女、老人再婚受社会支持和保护。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先孕现象增多并被社会宽容。男到女方落户习以为常。离婚率增高。婚姻圈扩大,在外打工青年和外省青年结婚者逐年增多。以家庭成分为择偶标准的冰河解冻,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青年择偶新的鸿沟。农村婚姻仍以媒人介绍,本人同意,父母认可,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一定仪式(主要是婚宴)为主流形式。城镇婚姻自主程度高于农村,婚姻中的钱财意识较农村淡薄,无诸多繁文缛节,婚前同居、未婚先孕现象较农村为多。20世纪80年代中期,工作单位优劣、家庭、文凭、人品都是青年择偶的重要标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民营企业主家庭的青年倍受青睐。21世纪初,青年男女择偶时,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障碍开始消除,但更讲究门当户对。
  人口已婚率 县内人口已婚率以性别分,女比男高;以时段分,20世纪90年代后高于20世纪90年代前。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57.94万人,其中有配偶者40.16万人,占69.31%;无配偶者17.78万人,占30.69%。有配偶者中,女性占50.4%,男性占49.6%。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3.22%,女性占36.78%。其中因未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2.63%,女性占37.37%。是年,县内20岁以上城镇人口中,有配偶者为90.3%,无配偶者为9.7%;20岁以上农村人口中,有配偶者为87.2%,无配偶者为12.8%。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县内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中,有配偶者41.51万人,占71.59%;无配偶者16.47万人,占28.41%。有配偶者中,女性占50.52%,男性占49.48%。无配偶者中,男性占58.7%,女性占41.3%。其中因未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3.7%,女性占36.3%。是年,县内15岁以上城镇人口中,有配偶者为86.5%,无配偶者13.5%;15岁以上农村人口中,有配偶者为76.5%,无配偶者23.5%。
  结婚 县内青年结婚,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后再结婚的,还须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1978—1990年,县内年均结婚人数为3000~4000对。20世纪80年代末,县内开始出现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登记由双方持上述证明材料经县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证明后,到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后,结婚双方还须持县妇幼保健站签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1989—2002年,先后有130名女性和台湾、港澳人士及海外侨胞办理结婚登记。1991—2002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6.29万对,年均5241对。
  初婚年龄 县内男性主要初婚年龄段为20~25岁。2000年,全县有配偶的男性人口中,初婚年龄在20~25岁者占85.8%,其中初婚年龄23岁者为最多,占24.37%。女性主要初婚年龄段为18~23岁,2000年,全县有配偶的女性人口中,初婚年龄在18~23岁者占80.9%,其中初婚年龄20岁者为最多,占19.1%。
  晚婚 改革开放后,县内晚婚者增多。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县内有配偶的人口中,初婚年龄在28岁以上者约2.08万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97%。晚婚人口中,1978年以后结婚者约占70%。以性别分,初婚年龄在28岁以上的人口中,男性占83.5%。晚婚人口主要为两个群落,一为高文化层次者,一为有婚姻障碍者。
  早婚 改革开放后,县内早婚现象比改革开放前减少。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人口中,有配偶者4567人,占该年龄段总人口的4.86%。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人口中,有配偶者450人,为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1/10,占该年龄段总人口0.64%。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配偶的人口中,初婚年龄不足15岁的约1900人,其中1980年前结婚的约1810人,年均约45人;1981—2000年结婚的约90人,年均4.5人。早婚人口中,女多于男,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3964人、占86.74%,男性603人、占13.26%。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410人、占91.1%,男性40人,占8.9%。早婚人口主要为低文化层次者,初婚年龄不足15岁的人口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1.1%。
  老龄未婚 县内大龄和老龄未婚者主要为男性。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40岁以上老龄未婚者3.71万人,其中男性3.63万人、占98.05%,女性760人、占1.95%。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40岁以上老龄未婚者5.17万人,其中男性5.11万人、占98.83%,女性600人、占1.17%。
  夫妻年龄差 1990年,全县夫妻中年龄和丈夫相同的妻子人数为1.72万人,占当年全县妻子总人数的9.49%;年龄小于丈夫1~5岁的妻子人数为10.91万人,占妻子总人数60.61%;年龄小于丈夫6~9岁的妻子人数为3.04万人,占妻子总人数16.81%;年龄小于丈夫10岁以上的妻子人数为8271人,占妻子总人数4.55%。年龄大于丈夫1~5岁的妻子人数为1.49万人,占妻子总人数8.22%;年龄大于丈夫6~9岁的妻子人数为463人,占妻子总人数0.24%;年龄大于丈夫10岁以上的妻子人数为148人,占妻子总人数的0.08%。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由当事人双方携带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称协议离婚。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而对方不愿离婚者,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1951—1986年,县内年均离婚88对。改革开放后,县内离婚者较前增多。1991—2002年,全县年均离婚在500~600对之间,其中2002年,全县离婚521对。
  复婚 夫妻离婚后,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俗称复婚。改革开放后,夫妻离婚后复婚的比例有所上升。1951—1986年,离婚者中复婚率为5%。2002年,全县复婚29对,占当年离婚对数的5.7%。
  再婚 20世纪90年代前,县内男性人口离婚后再婚率极低,女性离婚后再婚率远高于男性。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因离婚无配偶者中,男性占90.45%,女性仅占9.55%。20世纪90年代后,县内男性离婚后再婚率有所提高。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因离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74.29%,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降低16个百分点。但行政事业机关女性离婚后再婚率低于男性,2002年,县内一单位中,有30~50岁离婚后单身的女性4人,5名男性离婚后全部再婚。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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