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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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抚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165-167
摘要: 本文记叙邵阳县民政优抚安置情况。其中包括优待、遗属抚恤、伤残抚恤、双定补助、临时补助、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水利移民安置等。
关键词: 邵阳县 优抚 安置

内容

一、优抚
  优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县内对农村烈属、军属、退伍伤残军人、带病复员军人按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标准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1981年,全县累计优待劳动日433.34万个。1982年始,县政府规定,对义务兵家属按每户每年150~200元的标准实行现金优待,对烈属、退伍伤残军人和带病复员军人的优待视其生活实际困难程度而定。优待金由村(大队)筹集兑现或由乡镇(公社)统筹兑现(部分地方对上述规定未能实行)。1982—1986年,全县共筹集发放优待金298万元,其中优待义务兵家属1.78万户、发放优待金279.53万元,优待烈属831户、发放优待金8.4万元,优待退伍残疾军人和带病复员军人2050人、发放优待金10.06万元。20世纪90年代初期,县政府规定在农民上交提留款时,按全县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收取优待款,收取的优待款拨入各乡镇民政办,用作义务兵家属优待费用。1992年2月,县人民政府颁发《邵阳县军人抚恤优待暂行规定》,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款每户每年不得低于18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优待,优待款由所在单位支付。1993—2002年,全县每年发放优待金2.88万元。
  遗属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病故军人的家属给予定期追恤,全县先后有烈属96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53人、病故军人的家属84人享受追恤待遇。1986年前,全县累计发放追恤大米1.84万公斤、追恤金5.51万元。1991年,为9名符合条件的烈士亲属安排了工作。至2002年,每年发放定期追恤金47.9万元。
  伤残抚恤 全县有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定为伤残军人退伍者719人,其中享受特等残疾待遇者1人、享受一等残疾待遇者9人、享受二等残疾待遇者188人、
  享受三等残疾待遇者521人。719名伤残军人中,退伍后无固定工作在家领取抚恤金者375人,退伍后有固定工作在职领取保健金者344人。1986—1989年,除定期发放抚恤金和保健金外,还将县内10名家居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为其7名符合条件者安排了工作。对伤残军人中行动不便者由县民政部门配发了假肢、拐杖、眼镜。1990—2002年,先后6次对伤残军人提高抚恤标准,为39名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期间,年均发放伤残抚恤金、保健金71.52万元。
  双定补助 1978年,县政府对烈士、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已故或失踪军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和无人供养的未成年子女中生活确有困难者,按1960年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定期定量(简称双定)补助。1981年始,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转业或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带病回乡和退伍后生活困难者、退役的职业武装民警,逐步实行“双定”补助,确定首批“双定”补助对象1008户、1017人。以后,享受“双定”补助的人员逐年增加,“双定”补助标准逐年提高。1990—2002年,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双定”补助标准由开始时每人每月8元逐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0~106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带病回乡和退伍后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双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12元;退役武装民警“双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02年,将46名退役武装民警并入复员军人一道管理。同年,全县有享受“双定”补助者4532人,其中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和退役武装民警2231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2301人,每年发放“双定”补助费254.01万元。
  临时补助 对在享受群众优待、国家抚恤和“双定”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和因公因战伤残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在春节、建军节及春夏青黄不接时给予临时性补助。1999年,县民政局拨款20万元,由各乡镇民政办组织实施,为全县45户住房特别困难的老复员军人修建住房45座,面积1575平方米。
  其他抚恤和困难补助 除以上抚恤和“双定”补助外,县内享受抚恤和困难补助的其他人员还有:1979年前退休退职的地方退休人员(原有44人,2002年尚有13人)、由县民政局管理的军队和地方离退休人员的遗属40人、1968年“乱杀风”致死人员的家属和致残人员110人、1957年前参加工作后在1961—1965年期间被精简的老职工105人、被资遣回乡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以及宽大释放人员,对以上5种人员,均给予数量不等的补助,年均发放补助金46.22万元。
  二、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78年,县民政局设有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简称县退伍办),专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事宜。1982年,从退伍军人中选拔105名军地两用人才任区、乡干部,安排95人到乡镇企业工作,推荐200余人到沿海就业。20世纪80年代起,属于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以及伤残军人、志愿兵和在部队立有二等功以上的军人退伍后,安排固定工
  作。1984年4月,县退伍办升格为副科级机构。1986年前,安置到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占县内复员退伍军人总数的19.81%,其余复员退伍军人中带病带残和有技术特长者由乡(公社)、村(大队)分配适当工作。对复员军人中自谋职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协助。复员退伍军人需修建住宅者,由政府解决部分木材指标和经费。1978—1986年,县财政投入无偿资金57万元、周转金3.6万元、贴息贷款80.8万元,扶植全县退伍军人发展生产。1998—1999年,因县内就业形势严峻,停止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伤残退伍军人、退伍志愿兵以及在部队立有二等功的退伍军人安排固定工作。1999年,对城镇义务兵实施安置卡制度。2000年,恢复对1998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是年始,县内上述军人退伍后须待业3年方可安排工作。1990—2002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5250人,对符合条件的1787人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3463名安置回农村,其中有162人任村干部、23人任乡镇干部或在乡镇企业工作。1998—2002年,在县民政局报到登记的符合安排条件的退伍军人共846人,其中退伍志愿兵110人、伤残退伍军人25人、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9人、城镇义务兵退伍602人,已安排工作的491人,待安排的355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69—1986年,县内陆续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0人。其中1969—1975年期间复员后改退休的,分散安置在农村或农村集镇;1976年后直接在部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部队拨款为其在县城或农村集镇修建住房,交由县民政局管理。1985年11月,县民政局成立邵阳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干所),由中央财政拨款,在县城兴隆街征地3.2亩,修建一座集办公、住宅、服务为一体的四层楼房,建筑面积864平方米。1986年以后,县内又先后接收军队退休干部5人。至2002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5人,其中在县城集中安置6人,分散到各乡镇安置19人。
  水利移民安置 县内水利移民始于1955年。至1986年,全县有水利移民2.36万人,累计支付水利移民费219万元。在计划经济时期,移民口粮按定购粮价格由粮食部门按指标供应。粮食价格放开后,政府向移民发给粮食差价补贴,发放差价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负担55%、县政府负担45%。20世纪90年代后期,省政府取消对移民的粮食差价补贴。期间,部分移民持续到县、市、省上访。1998年,县政府成立移民工作办公室后,至2002年,共投入资金150多万元,帮助移民新开水田110亩,新建水利设施21处,架设电力线路1.7万米,新修公路53公里,打饮水井30口,发展网箱养鱼100箱,营造经济林200亩。2002年,全县共有水利移民2.94万人。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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