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大政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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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1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重大政治决策
分类号: D035.5
页数: 4
页码: 94-97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邵阳县重大政治决策情况,其中包括开展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落实政策和平反冤假错案、妥善处理“文革”中的“黑杀队”事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事业机关机构改革、依法治县等。
关键词: 邵阳县 重大决策

内容

开展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 1978年,全国开展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之初,县内部分党员干部对这场讨论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干部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有疑虑,致使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县内开展不力。1979年7月,根据中共邵阳地委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县委常委用一周时间,关门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1979)64号文件,联系实际展开讨论。9月,县委举办大队党支部书记以上党员干部学习班,进行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补课,县委宣传部编印宣传学习资料1.2万份发至全县。1980年5—9月,
  县委分7期对全县两万多名党员进行轮训。通过学习和讨论,县内干部群众突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从“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这场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对县内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和改革开放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落实政策和平反冤假错案 县内在历次“左”的政治运动中,造成很多冤、假、错案。反右时期,全县错划右派422人;反右倾斗争中,全县定案处理38人,5人被错误定为反党分子,6人被错误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四清”期间,全县80%的基层干部被认定有“四不清”问题挨整,运动中造成非正常死亡89人;19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中,有307人非正常死亡,其中财贸、卫生、工交、农业等系统的职工被召集到县一中办学习班,参加学习班的2067人中,81.4%的人被认定有贪污行为,造成非正常死亡3人,41人被拷打致残。1978年3月,成立邵阳县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开始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同年5月,成立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办公室,县内446名右派分子(含在外地被错划右派后遣返回县的人员)全部改正,其中228人被重新安排工作。1979年2月,县委下发《关于解决“文化大革命”中几个遗留问题的决定》,宣布撤销在“批林批孔”和“反击右倾翻案风”中的错误讲话、文件、简报,为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干部群众彻底平反。8月,县内4389名“地、富、反、坏”分子被摘帽,定为社员成分。1982年5月,县委成立落实台胞、台属和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同时对受到错误处理的23名地下党员立案复查,其中恢复党籍者15人。1983年,县委成立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办公室,罗春和任主任,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处分的1411名知识分子进行复查,其中平反和纠正原处分决定者1312人。1984年4月,县委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受迫害致死的947人均平反昭雪;对生活困难的851户遗属,每户发给补助费41.84元;对172名已成孤、残、寡、老的遗属,每人每月给予12元的定期固定补助;对87名受迫害致死的统战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清退“文革”期间查抄的财物折现金20.27万元。同时对10名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害人遗属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为2名被害人遗属办理了招工手续。期间,全县对落实政策人员共支付各类补偿费202.8万元。1984年7月,县委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因受到错误处理而失去工作的2326人全部进行复查,其中平反和纠正原处分决定者2119人,恢复或重新安排工作者1354人。
  妥善处理“文革”中的“黑杀队”事件 1968年7—9月,县内谣传有1个“黑杀队”的地下反动组织,时县内各级党组织已陷入瘫痪,狂热的极“左”思潮让部分人头脑发昏,他们以“群众专政”为借口,提出“贫下中农是最高人民法庭”等过激口号,以刀杀、铳毙、沉河沉塘、活埋等异常残忍的方式,杀害所谓黑杀队人员295人、被逼自杀的“黑杀队”人员277人,被害者多为地主富农子弟(详见上届《邵阳县志·附录》)。1971—1975年,县内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中的8起群众反映强烈、杀人情节特别恶劣的涉嫌报复杀人案进行了审理。1981年开始,对县内因追查“黑杀队”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重新进行调查,全县发放补助款2.21万元,为被杀人员的遗属解决了一些急需解决的生活困难。期间,对处理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县内尚有种种抵触情绪,部分人认为“文革”杀人已过去十几年,此时平反是为地富翻案。部分人甚至认为“文革”中杀死几个“地富反坏”有什么了不起。而被害者家属鸣冤心切,四
  处上访,有的声称“血债要用血来还,政府不管自己管”。1985年4月,罗安荣任县委书记后。5月,县委根据中央精神,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干部230人,下设专案调查、案件审理、安置3组,由县委副书记宁芬、高建中先后具体分管,县政协副主席李志茂专职负责,历时2年半,本着对历史负责和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精神,重新调查处理此类非正常死亡案件。对被杀人员,全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平反通知书,对遗属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清退了没收的房屋和财产。期间,立案查处乱杀人案件134起,处理责任人242名。其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30人,受党纪处分者217人(开除党籍128人)。被处理的242名责任人中,有国家干部34人、农民208人。另有92起案件因责任人已死或责任分散未予立案查处。至此,这一震惊全国的历史悬案得以妥善解决。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980年12月,撤销邵阳县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邵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恢复邵阳县人民政府。1983年6月,县委在红石公社进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试点。1984年,全县41个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建立41个乡(镇)人民政府。588个农村生产大队改为村,6300多个农村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同年,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邵阳县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也开始实行党政、政企分开,推行厂长(经理)、校长负责制,长期以来以党代政、政企不分的政治体制得以改善。同时改干部任命制为聘任制,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的要求配备各级领导班子。1983—1986年,从农村基层干部中招聘乡镇干部212名。1995年3月,县委成立撤区并乡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撤区并乡建镇、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撤销8个区公所,全县41个乡镇合并为12镇、10乡。9月,县直各部门下伸到乡镇的31种分支机构的部分管辖权下放到乡镇。
  行政事业机关机构改革 1983年,县委开始对县内行政事业机构逐步进行改革,至1986年,先后将物资局等6个行政单位改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期间,县内共撤并79个临时机构,县委增设政法委员会、老干局等党务工作机构,政府增设物价局、审计局等经济监督执行机构。1992年8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行政事业机关内部改革的暂行规定》,要求县内行政事业机关转换职能,逐步实行专业部门实体化,鼓励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工作,允许党政机关干部留职停薪离岗兴办企业,允许机关单位创办经济实体。1995年1月,对县直党政机构进行全面改革,期间,县委共签发机构改革方案71个。改革后,县内党政机构从53个精简为37个,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由241个精简为208个,有97项职能得到加强,59项职能被转移、下放或弱化,部、办、委、局领导职数由268名精简为238名。1998年,县委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干部分流,规定每年从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三分之一的人员去创办以丘岗开发和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但实际流于形式,部分精简的机构又很快恢复,甚至新增许多机构。2001年,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增至331个,比1995年机构改革前还多90个。2001年10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制定《邵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呈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02年2月28日和3月8日,县委相继下发《关于邵阳县县直党政机关设置的通知》和《邵阳县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对全县党政群机关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后,县内行政事业机构由123个精简为99个,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由331个精简为290个,县直科局级领导职数由264名精简为241名,乡镇机构领导职数由333名精简为235名,乡镇内设机构由173个精简为80个。是年始,县内凡年满50岁(在乡镇工作的年满48岁)的科、局级干部一律退出领导岗位。
  依法治县 1985年,县委决定成立邵阳县普法领导小组,在全县开展“一五”普法教育。1990年,县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7年8月,县委下发《关于依法治县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依法治县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依法治县实施方案。同时成立邵阳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员5人,专事依法治县的宣传和具体工作。此后,县内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农村基层依法自治、全民学法守法的局面逐步形成。1985—2002年,县内先后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全民普法教育,全县成年人口和在校学生中,参加普法学习的达95%。2002年,中共邵阳县委被评为湖南省普法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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