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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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6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681-682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旧式婚姻和新式婚姻的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社会 婚姻 洞口县

内容

一 旧式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男娶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讲究“门当户对”、“重礼厚奁”。
  少数乡绅、富户,蓄婢纳妾,一夫多妻,或是老郎少妻。据1985年山门、城关、毓兰调查:清末民初有纳妾的18人,共纳妾22名,后被逼入佛门的2人,出逃的5人,自缢的4人;蓄婢的有38户,共蓄婢40人,其中改为妾的3人,出卖6人,转嫁的20人。少数贫困户因娶不起亲,终生单身。
  父母包办,近亲婚配的多,认为表兄妹结婚是“亲上加亲”。早婚、早育的多。女的20岁未婚,常遭人议论。也有个别富户带养极贫户的幼女作童养媳的。夫丧一般守寡,如要改嫁必须经得公婆、族人允许,也有“转房”的(转嫁给胞兄弟或堂兄弟)。
  男女完婚时,彩礼、嫁奁,贫富相差悬殊。富豪之家,多以田土、庄屋陪嫁,还有满堂嫁奁;中户人家多为几台家具和数套衣被;贫穷人家,有的一口木箱和几件粗布衣,有的借衣过门。普遍兴坐轿舆、拜花堂。
  二 新式婚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1952年,洞口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坚决贯彻新婚姻法的决议》,并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提出“五要”、“五不准”(要维护子女利益,要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要家庭和睦,要尊婆爱媳,要互助互爱;不准包办、买卖婚姻,不准早婚、重婚,不准虐待妇女,不准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不准限制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当年帮助232个寡妇改了嫁;解除304对青年男女的包办婚约。《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树立了正确的婚姻观念。男女青年在共同劳动、工作和社交中建立感情,自愿结合。父母介入,多防子女以貌取人,如有包办,受社会谴责。据152对青年夫妇的调查,属于工作或劳动中相互认识、自愿结合的23对,占15%;属于亲朋介绍后自愿结合的92对,占61%;属于组织出面或邻里“架桥”后自愿结合的37对,占24%。所生子女,多随父姓。也有越五代同姓结婚的。瑶、汉通婚的也不少。
  婚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女18周岁为最低年龄,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男22、女20周岁。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表明:全县男性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占98%,女性占94.9%。提倡晚婚晚育(女性24周岁),1975年~1980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23600人,符合晚婚年龄的21238人,晚婚率达90%,1981年后开始下降。
  提倡婚事简办,不馈赠彩礼、不坐花轿、不拜堂。在70年代前已蔚然成风,80年代开始出现重金厚礼、铺张浪费、高档嫁奁,致使少数大龄男、女青年难以成亲。
  三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曾提出过申请婚姻登记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未能实施。新中国建立后,才真正实施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三类。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亲自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人民政府即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离婚登记。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有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离婚后的男女双方都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已死、已离,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的县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方可登记。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本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严处。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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