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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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7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99-50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55年8月11日成立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受冲击,检察院不能正常行使职能。196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洞口县武装部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成立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三家的工作。1975年1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撤销检察机关,其工作并入县公安局。1978年3月,恢复检察机关,同年12月重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关键词: 公安 检察 司法部

内容

1955年8月11日成立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受冲击,检察院不能正常行使职能。196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洞口县武装部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成立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三家的工作。1975年1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撤销检察机关,其工作并入县公安局。1978年3月,恢复检察机关,同年12月重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检查、批捕、起诉。 1955年至1967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2707人,批准逮捕的1327人,不批准逮捕的836人,其他处理的544人。逮捕自侦案件的人犯13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86人,其他处理的4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467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1360人,不予起诉的41人,免予起诉的11人,其他处理的55人。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左”的路线干扰,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失去必要的法律监督,一度出现一些冤假错案。 县检察院恢复后,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1605人,批准逮捕的1218人,不批准逮捕的228人,其他处理的15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1328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259人,不起诉的4人,免予起诉的38人,其他处理的27人。出庭支持公诉1300多场次。并对公安侦察和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有效地避免错捕、错判事件的发生。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主要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报复陷害、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和检察院认为需要受理的其他案件。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受理法纪检察案件934件,计1209人,批捕227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304人,撤销案件或免予处分的678人。1983年,原高沙区马鞍公社党委书记、武装部长、司法助理员等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群众72人,有的达10天以上,使用捆、吊、打、尖手指等12种肉刑,成为轰动全国的“马鞍事件”,检察院秉公处理此案,依法逮捕了主犯,向法院提起公诉,伸张正义。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主要包括贪污、贿赂、偷税漏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救济物资、滥砍乱伐森林、重大事故、玩忽职守等案件和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53件,审查后决定立案侦察的132件、144人,批捕114人;审查终结提起公诉的98件、103人,免予起诉22件、26人,其他处理的12件、15人。协助其他部门处理221件。挽回经济损失110多万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对公安局看守所和劳改农场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影响侦讯和审判工作进行的案件,检查并提请纠正;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向在押犯宣传法制,并打击处理在押犯抗拒改造、越狱脱逃案件。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进行大检察146次,一般检察715次,发现并纠正违法案件71起,办理重新犯罪案件159件,挖出犯罪线索111起,其他还处理一批申诉案件和转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对监外执行的“四种人”(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检察248人次。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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