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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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1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S757.2
页数: 1
页码: 99
摘要: 本节介绍了湖南省邵东县境内民国至1984年山林权属发展情况。
关键词: 大农业 林业经济 林业

内容

民国时期,山林多为财主、宗族祠堂、庙会等所有,农民占山甚少。新中国成立后,权属变动频繁。1950~1951年土地改革时,猪婆山、佘湖山、九龙岭和大云山上部山地共面积9080亩,以及风景林、行道树、古木大树属公存,由所在乡看管,其余所有山林分给个体农民所有,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管业证。1956年,山林折价入社为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山林及“四旁”树木,均无偿收归人民公社。1961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后,除国有林外,分别固定为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1963年,部分山林划为社员自留地,“四旁”树木全归大队管理。1981年,县成立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在龙公桥公社对林业实行“三定”试点,即确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历时3个月结束。随后全县推广,有660个队的山林承包到户。在一段时间内,农民在自留山上任意砍伐林木,尤其是1983年2月严重冰冻后,农民借清理冰雪压折材之机,任意乱砍滥伐,且纠纷四起。4月,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深入乡、村制止乱砍滥伐,处理山林纠纷1400多起。1984年2月,县人民政府发布《振兴邵东林业的布告》,规定荒山残林,稀疏林全划给农民作自留山,密林山承包给村民小组或农户经营。全县组织1200多名县、区、乡干部逐村落实,分户承包山林55.7万亩,集体存山18.02万亩。承包后,山权归集体所有,林木属集体和承包户共有,收益按比例分成,县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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