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人事 劳动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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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15
颗粒名称: 第十九篇 人事 劳动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0.1;F014.2;C913
页数: 20
页码: 372-391
摘要: 本篇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发展情况。
关键词: 人事 劳动 社会保障 嘉禾县

内容

第一章 人事
  1989年1月,嘉禾县劳动人事局撤销,分设嘉禾县人事局、嘉禾县劳动局。14年来,县人事局实施人才战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力度;以提升人员素质为重点,加强干部(公务员)管理和队伍建设。人事工作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 人事制度改革
  一、行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
  1989年,行政机关干部由以往县委集中统一管理改为分级管理:一部分由县委直接管理,一部分由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1996年下半年,县内开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县直属41个行政机关实施第一批公务员过渡。9月,在核定单位编制职数和培训的基础上,对符合过渡条件的395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考核合格并经郴州市人事局批准,过渡为公务员。1997年上半年,17个乡镇机关有50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按编制从考试合格者中择优141名过渡为公务员。1998年8月,实施第二批公务员过渡。全县27个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科级机构)的202名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至2002年,全县共有国家公务员1179名。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县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对公务员队伍建立健全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与行政处分、职务升降与任免、新录用的任职定级、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申诉控告等管理制度。凡吸收新公务员,坚持执行公开考录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的“五公开”原则,打破“统包统分”的干部管理体制。县级党群系统、县人大常委机关、县政协机关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002年机构改革中,县委、县政府制订《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和《人员定岗实施方案》。通过采取“转制分流”、“充实基层”、“教育培训”、“退休退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自谋职业”、“清理辞退”、“待岗分流”等途径,实现政府机关精简人员25%及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精简人员10%的要求;通过“设置职位”、“公布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决定任命”等方法步骤,安排定岗人数为原有编制的70%左右。对领导职数和从事人、财、物以及项目、经费、配额申报的重点职位并符合轮岗条件的公务员,规定3~5年轮换一次。当年轮岗人员880名,轮岗面75%。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997年下半年,全县开始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县人事部门先在财政全额拨款的城关中学、差额拨款的县人民医院和自收自支的南岭林场进行改革试点。城关中学推行“校长责任制、教师聘用制、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校内等级工资制、后勤分离制”。在教师职位安排上,实行层层聘任制,即:校长选聘年级组长,分管年级的校领导和年级组长选聘班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选聘科任教师。全校定编教职工84名,实有93名,落聘9名另行安排。县人民医院实行“全员双向选择聘用制、竞争上岗、工资与效益挂钩”。全院有47名医务工作者被院领导聘为科室主任或护士长,303名被科室主任、护士长聘入各种职位。经过聘任,原科室主任有11名被聘为职工,32名职工落聘待岗。南岭林场推行“企业化的人事管理办法”,通过选拔试岗、考评定岗、定期换岗,实行分级聘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1998年,教育、科技、卫生等系统逐步实行直聘、招聘、选聘人员的办法,并且实行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行政领导负责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推行聘用制的前提下,各单位根据人员特点,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1999年,县教育系统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实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对原有公办教师,仍在编制内管理;对新进教师,单位与个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聘用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2002年,县委、县政府制订《嘉禾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试行聘用(任)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聘用(任)工作的一般程序”、“领导人员的聘任”、“聘用(任)文书的制定”、“聘用(任)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未聘人员的安置”、“聘用(任)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等事项。还规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政府宏观管理下,赋予类似企业的人事管理自主权;社会公益型、其主要经费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事业单位。至此,全县改革事业单位同过去党政机关混在一起的人事管理制度,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公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科学分类管理体系和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开始形成。
  第二节 干部队伍
  一、干部来源
  国家干部来源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政策性录干转干、军队转业干部和外地调入干部四个方面。其中,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历两个阶段:1989—2000年,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计划内自费生,派遣到单位工作一年,经转正培训合格后,转为正式国家干部。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教育部门就业,非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其他单位就业。2001年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包分配,实行自主择业。除军队转业和外地调入干部外,主要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方式增加干部。国家干部包含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干部按单位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党政群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人员进、管、出;企业单位实行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单位人员进、管、出。1989—2002年,全县共增加干部3541名。其中:1991—2000年,接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481名,逐年分别为240名、183名、146名、111名、343名、342名、379名、372名、201名、164名;1991—2002年,录用国家干部1028名,其中,招收乡镇聘用干部47名,工人转干116名,民办教师录为国家教师188名,从农村党支部书记中录干13名,社会录用公安干警38名,机关工人转干259名,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238名,从农民企业家中录干8名,优秀村干部被推荐到省行政学院等院校学习的毕业生6名,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到基层锻炼人员15名,从师范类院校毕业生中选拔国家教师100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2名,其中团级干部2名、营级干部11名、连级干部19名,安排在行政机关28名、事业单位3名、企业单位1名。
  二、干部结构
  1993年,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干部总数3821人。其中机关干部1114人,占干部总人数的29.2%;事业、企业干部2707人,占干部总人数的70.8%。中共党员1499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9.9%。女干部866人,占干部总人数的22.7%。按文化程度分:大专以上文化1010人,占干部总人数的26.4%;中专文化1963人,占51.4%;高中文化400人,占10.5%;初中以下文化448人,占11.7%。按年龄分:30岁以下1443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7.8%;31岁至40岁846人,占22.1%;41—50岁897人,占23.5%;51—59岁597人,占15.6%;60岁以上38人,占1%。干部平均年龄36.5岁。
  2002年,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共有干部6421人。其中公务员1179人,占干部总人数的18.4%,比1993年少10.8个百分点;事业、企业干部5242人(其中事业单位干部4385人,企业干部857人),占干部总人数的81.6%,比1993年多10.8个百分点。中共党员2092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2.6%,比1993年少6.7个百分点。女干部1949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0.4%,比1993年多7.7个百分点。按文化程度分:大专以上文化3097人,占干部总人数的48.2%,比1993年增加21.8个百分点;中专文化2832人,占44.1%,比1993年少7.3个百分点;高中文化319人,占5%,比1993年少5.5个百分点;初中以下文化173人,占2.7%,比1993年少9个百分点。按年龄分:30岁以下3716人,占干部总人数的57.9%,比1993年多20.1个百分点;31—40岁1314人,占20.5%,比1993年少1.6个百分点;41—50岁1046人,占16.3%,比1993年少7.2个百分点;51—59岁345人,占5.3%,比1993年少10.3个百分点。干部平均年龄33.3岁,比1993年少3.2岁。2002年与1993年相比,干部文化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明显优化。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培训
  1989—2002年,县人事局共培训干部9563人次。培训对象:新进国家干部队伍人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主要类别:新干部入门培训(含师范和非师范类)23期,2825人次;乡镇干部培训4期,119人次;计算机培训(含初级、中级)41期,2979人次;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5期,314人次;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培训52期,3200人次;人事业务培训3期,126人次。2002年,嘉禾县人事教育培训考试中心成立,隶属县人事局,专司干部培训管理。
  二、干部调动
  1989—1995年,干部调动实行计划调动为主。1996—2002年,实行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与计划调动并存,以自主择业调动为主,人事部门把握宏观调控和提供服务。调动干部,主要考虑工作需要、照顾夫妻关系、家庭困难等因素。县内调动程序是:单位或个人提出意向或申请,填写调动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调动的须事先发商调函,经双方县级(含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方能办理调动手续。1993—2002年,全县共办理干部调动手续1463人次,其中跨县调动229人次。跨县调动人员中,调入66人次,调出163人次。
  三、干部考核奖励惩戒
  (一)考核
  1989年,对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采用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性定量的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单位,对工作人员只评选先进工作者和立功人员。1995年起,除继续对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外,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全面的、规范化的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年度考核难以确定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者,先予以告诫;拒不参加考核者,所在单位可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受到警告、撤职、记过处分的,当年考核确定其为不称职。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干部;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综合评价——确定等次——反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与奖罚、工资、职称、职务、晋升、辞退、开除等工作相结合,按政策规定兑现。建立绩效挂钩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末位淘汰制度,强化警言加压,严格兑现奖罚。优秀比例占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凡本年度获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可提高3%评优比例。1995—2002年,全县干部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的8649名,基本称职等次的12名,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231名。
  (二)奖励
  1989—1993年,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进行年度考核后,所评出的先进单位,分一、二、三等发给奖金;对立功人员颁发奖金,对先进个人予以精神鼓励。1994年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过去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改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三等功、嘉奖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二等功报地区(市)审批,一等功报省审批。1997年,中共嘉禾县委副书记雷井杏获湖南省“人民满意公仆”荣誉称号,县建设局局长雷太宁获市“人民满意公仆”荣誉称号。2000年,雷井杏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1991—2002年,全县干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1063人次(1994年起不再评先进工作者),获嘉奖的8014人次,记功的312人次(1994年起不再评记功人员),记三等功的1171人次,记二等功的56人次。
  (三)惩戒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纪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1989年,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8种形式。1994年起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记过以下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年底考核定为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解除行政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处分的半年,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一年,撤职处分的两年。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1989—1993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
  1994—2002年(1995年、1996年数字缺失)因违纪受警告处分的7人、记过处分的13人、记大过处分的26人、降级处分的8人、撤职处分的46人、开除处分的2人。
  四、干部离退休
  1989年,干部退休分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和提前退休。为保留领导骨干和急需的专业人才,少数人经批准后延迟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女满20年、男满30年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管范围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离退休人员,政治上关心爱护,经济上适当照顾,生活上予以保障,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凡离退休人员,均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有关文件,听取重要报告。嘉禾县老年人协会、嘉禾县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指导老年人工作和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大多数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设置老年人活动室、门球场等,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县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老年人信息库,注重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余热,尤为注重组织其中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为发展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随着在职人员的调资增加而相应增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在当年9月30日前已办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都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90%增加退休费。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金额计发;退休人员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1995年,退休费比例调整为:工作年满15年的职务、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1%;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1995年,嘉禾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站成立。参加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站发放。2002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有1108人(离)退休,其中男性934人,女性174人;正处级以上干部11人(离休6人),副处级干部58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62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55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95人;工人184人。
  第四节 人才交流
  1989年,嘉禾县人才交流中心成立。是年始,县人才交流中心对全县每年毕业的“五大生”(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夜大、业余大学)、大中专自费生、计划部门难以安排就业或专业不对口而不宜从事该项工作的人的简历、特长等情况,进行登记、汇集、整理、归档,收集人才资料档案,建立比较科学、完备的人才库。邵阳、衡阳、长沙和临近县的一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闻讯后,纷纷到嘉禾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1996年,县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业务联系,疏通就业渠道,推荐12人至广东省汕尾担任中小学教师。1997年起,将无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却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具有一技之长的各类人员(如企业的技术工人,农村“土专家”、“田秀才”等)纳入人事管理范围;按“农村科技示范户”、“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涉农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分类造册,建立人才信息库;对较突出的人才建立个人登记卡,定期考核,实行跟踪服务。1999年,推荐具有中级职称的38人到福建省任中小学教师。2001年起,对1997年以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觉挂靠的乡土人才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对其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户口关系、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实行一条龙服务。至2002年,县人才交流中心收集620人的档案资料进入人才库,其中外县籍106人;录用安排“五大毕业生”380人,其中赴外地就业的50人;办理人事档案代理180份;全县有科技示范户300户,纳入人才信息库的农村乡土人才4800人,其中能工巧匠247人。2002年,县人事局被评为郴州市知识分子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节 职称评聘
  1989年初,全县具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181人(含工人),其中被评聘为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为45人、495人、1163人。同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从县科委改由县人事局主管。评审职称做法:上级下达指标后,按学历、资历、实绩进行民主评议;初级职称由县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职称报郴州地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职称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单位根据岗位职数进行聘任,并与工资挂钩。1993年,县人事局重新组建包括中青年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的工程、农业、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卫生、会计、经济7个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县下达职数,单位按照职数对岗等额申报。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不下达控制职数,由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岗位,对岗申报。是年,除农、林、水、畜牧、教育、卫生等系统实行评审为主外,开始在部分单位实行“评”、“聘”分开试点。2001年,教育系统仍实行评审为主,其他系统则基本推行以考代评,评聘分开制度。2002年底,全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共4622名,内专业技术人员4498名,其中高级职称118名、中级职称1605名、初级职称2012名、其他763名。
  第六节 工资 福利
  一、工资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原工资制度。1993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第三次重大改革,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原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改为职级工资制(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职务工资,按工作年限及担任的职务确定工资档次,并随职务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档次,县级以下为7~15级;基础工资,每人每月90元,各职务人员执行标准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并从1993年10月起,建立正常的增加工资制度,即:在年度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每两年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晋升工资档次〓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晋升一个级别,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者,不再晋升;每满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机关工人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事业单位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财政预算拨款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差额拨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财政预算补助者,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照执行企业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或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发放工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上半年实施完毕。
  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未变,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10元。7月1日起,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911名,按此标准调整,人均月增21.26元。10月1日起,为1995年、1996年两个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7893名工作人员,第一次进行两年一度晋升工资档次,人均月增23.68元。
  1999年7月1日,再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每月由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15~7级,每人每月由55~228元提高到85~350元。同时,提高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全县调资人员8490名,人均月增123.06元。2001年6月、10月,工资标准相继调整两次,10月,职务工资晋升一个级别。
  二、福利
  (一)生育假
  1989—2002年,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以一胎为基数,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的,再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探亲假
  1989—2002年,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一次,给假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两年一次者,给假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两年一次,给假20天,4年一次者,给假45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工资照发。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丧葬费
  1989—199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4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300元。1993年起,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增至7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增至600元。1997年5月起,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增至13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增至900元。2001年10月起,因公(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增至20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增至1500元。
  (四)抚恤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仍按其一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数,发给遗属作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人口多少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非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4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4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4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3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配偶,每人每月65元。1997年5月起,遗属系非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1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50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2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180元。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遗属非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18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6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14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20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3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306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208元。
  第二章 劳动
  嘉禾县劳动局设立于1989年。2002年4月,县级机构改革,撤销嘉禾县劳动局,组建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89—2002年,劳动部门转变职能,强化管理、突出服务,积极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就业方针,社会劳动力经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逐步形成国家政策指导、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市场调节需求、社会劳动力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的新格局,就业压力缓解,就业局势稳定。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劳动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 职工队伍
  1989年末,全县职工总数为13019人。2002年末,全县职工总数14372人,比1989年增加1353人,增长10.39%。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
  1989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10480人(女职工2749人,占26.2%)。其中:固定职工7752人、占74%,合同制职工2728人、占26%。2002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13411人(女职工4503人,占33.6%),比1989年增加2931人,增长28%。分布状况为:企业4133人,占31%;机关单位5617人,占42%;事业单位3611人,占27%。
  二、集体所有制职工
  1989年末,全县有集体所有制职工2539人(女1146人,占45%),其中合同制职工381人,占15%。1996年起,集体工陆续转为合同制工人。到2002年末,全县有集体工616人(女226人)。其分布情况为:企业309人,占50.1%;事业单位307人,占49.9%。
  第二节 劳动就业
  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90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县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在劳动计划指标内招用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1991年,县劳动部门创建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双向选择,打破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1992年3月,县劳动局、商业局、供销社等10个单位联合印发《嘉禾县国合商业企业“四放开”①改革试行办法》,全县国合商业企业通过招标聘任、优化组合、竞争上岗、裁减冗员,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打破固定工“铁饭碗”,转换企业内部用人机制。1784名职工参与竞争上岗、择优组合后,1046人聘任上岗,738人下岗待业或从事其他工作。1995年,县政府印发《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用工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全县国有、集体、事业单位用人开始由固定工制向劳动合同制转变。到1996年底,全县国有企业23户、职工4204名,集体企业7户、职工882名,合作服务企业1户、职工86名,共计5172名职工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制工。1996年4月,县劳动局与乡镇企业局联合发出《关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是年,有26户乡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200份。
  1997年,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通知》,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改革用工制度。当年底,县属工业企业除煤矿外,都实行股份合作制。多数职工通过入股,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有80名职工通过一次性补偿,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2001年3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嘉禾县县属企业“两个置换”实施办法》。县内国有和集体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置换国有、集体性质,让企业走向市场;原企业职工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全民、集体职工身份,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走向市场再就业。到2002年底,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春陵机电有限公司、永昌工具有限公司、织造有限公司和县供销社、县粮食局所属企业,以及教育局所属的教学幻灯制片厂、教育印刷厂,共12户企业,实行两个“置换”。2314名劳动合同制职工和46名全民制职工,通过一次性补偿,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二、就业安置
  1989年,全县城镇待业人员1002人,失业率4.1%。1991年,县劳动服务公司筹集资金142万元,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劳动大厦,安置待业青年52人。县粮食局、邮电局、水电局、农业局、石油公司和嘉禾煤矿,相继创办劳动服务企业共计11个,安置待业人员255人。1992年,县政府成立嘉禾县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贯彻中央制定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形式地拓展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是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74人。1993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嘉禾县职业介绍所,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员工招聘、劳务输出等业务;并在广东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设立办事处,建立省际信息网络,传递就业信息,沟通就业渠道。县职业介绍所成立后,9年内办理求职登记2000余人次,提供就业岗位3000个,推荐2100人次就业,使2500名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或再就业。1998年7月,县劳动局建立嘉禾县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17个乡镇分别成立劳动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54人。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成立后,4年内共办理社会求职登记5100人次,发布就业信息4800余条,提供就业岗位3000余个;与省内外20家企业开展劳务协作,组织劳务输出3000余人次;2400名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2001年,国家农村劳动力开发试点项目领导小组确定嘉禾县为鼓励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试点县。12月,县政府做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的决定》,规定从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税费优惠等方面予以扶持。至2002年,全县回乡创业人员累计达1.2万人,占外出务工人员的15%,实现劳务资金回流投资2.8亿元,创办“回流型”企业9850家,其中500万元以上的29家,解决就业岗位5万余个。《湖南劳动保障》杂志(2001年第6期)刊登《嘉禾县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局面喜人》的文章,推介嘉禾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经验。据统计,1989—2002年,全县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4501人,下岗职工再就业2404人。2002年末,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13.1万人,其中跨县输出8.1万人,依托小城镇就近转移5万人;尚有城镇登记待业人员560人、下岗职工未再就业916人,失业率2.8%,比1989年降低1.3个百分点。
  三、就业培训
  1989年,嘉禾县就业培训中心培训城镇待业人员597人,均发给培训结业证、待业证。1992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投资40万元,为就业培训中心建筑起面积1060平方米的教学大楼,添置教学设备,配备6名专职教师,改善培训条件。1996年6月,县就业培训中心从县劳动服务公司分离,升格为县劳动局二级机构,定编9人。县就业培训中心坚持培训为就业服务、就业以培训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要求,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1989—2002年,共举办3~6个月的短期培训班98期,培训7850人(其中培训农村转移人员2450人);2—3年制培训班15个、842名学员,开设钳工、电工、机电、建材、核算、电会等11个专业;再就业培训班5期,培训下岗职工348人。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89年,全县企业继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1990年,企业在原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原挂钩的工资基数不合理的予以调整。1997年起,贯彻执行《湖南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在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凡实现税利有所增长的企业,按8%~12.5%的工资增长率增加工资;实现税利增长快的企业,按12.6%~18%的工资增长率增加工资;实现税利虽然负面增大,但有效益的企业,按8%以内的幅度增加工资;亏损企业、国有资产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按一定比例核减企业的工资基数和扣减工资总额。是年,全县有23户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其中14户按8%下线增长率增加工资,4户企业按18%上线增长率增加工资,5户企业按12%的基准线增加工资。2002年,企业仍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企业职工工资调整
  1989—2002年,企业职工工资先后进行四次调整。
  (一)1990年工资调整
  1990年企业工资调整,按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未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亏损企业分类实施。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1987—1989年有浮动升级工资者,允许其将平均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对只浮动半级或没有浮动升级,但有结余的效益工资者,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没有结余效益工资者,用核定挂钩基数中的奖励基金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未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1987—1989年已使用奖励基金安排职工浮动工资升级者,允许其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浮动升级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者,结合实际参照此办法执行。亏损企业,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的前提下,给职工增加(转)一级工资。这次工资调整结果,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增加(转)一级标准工资的3252人,人均月增加12.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增加(转)一级标准工资的2320人,人均月增加11.6元。
  (二)1994年工资调整
  国有企业按照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国有企业职工等级工资调标参考标准》、《国有企业职工岗技工资调标参考标准》、《国有企业职工岗位工资调标参考标准》,调整职工标准工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套改办法办理。这次工资调整,注重工资与效益挂钩。全县国有企业23户3847人,有11户企业2593人,月新增工资共12.5016万元,增长比例为6.06%;有3户企业364人,月下浮工资共4.37万元,下浮比例为0.6%。集体企业7户743人参加调资,有4户企业137人,年新增工资共4.28万元,上浮比例为1.62%;有2户企业196人,年下浮工资共1.5万元,下浮比例为0.6%。
  (三)1996年工资调整
  这次调整,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指导标准套改和效益工资升级。有28户企业、2938名职工进行工资指导标准套改,月人均增资22.77元;效益工资升级的有28户企业(国有企业21户、集体企业7户),职工1924人,增加工资总额12.66万元,年人均增资65元。
  (四)1999年工资调整
  按企业职工工资指导标准套改。对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管理人员、生产工人,按本人的标准工资绝对额就近高套新修订的等级工资指导标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分别以现行技能工资绝对额就近高套新修订的技能工资标准;未达到规定最低档工资的,按最低档工资执行。全县这次实行套改的企业23户、994名职工,其中国有企业16户、职工594人,套改实际增资额共5.0968万元,人均年增资85.8元;集体企业7户、职工400人,套改实际增资额共1.4813万元,人均年增资37元。
  三、工资水平
  1989年,全县职工13019人,年人平均工资1870元。1990年,全县职工13059人,年人平均工资2032元。1993年,全县职工13690人,年人平均工资3469元。1994年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全县职工14913人,年人平均工资4357元,比1993年增加888元,增长25.6%,是14年间增幅最大的1年。1998年,全县职工13639人,因为企业改革深化、职工身份置换,职工比1997年减少2346人,年人平均工资6698元,比1997年的5424元增加1274元,增长23.5%。2002年,全县职工14372人,年人平均工资10239元,比198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870元增加8369元,增长4.47倍。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教育
  1991年,县政府举办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参加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2期,参加学习的120人次。5月,全县开展劳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矿管办以及各矿山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县矿管办翻印《矿山安全法》等法规资料1500套发至矿山;举办劳动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参加竞赛的2500人。是年起,县政府决定,每年5月为劳动安全生产宣传月。1997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举办4期培训班,有110名矿山企业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参加学习。1998年7月,举办2期电工培训班,参加学习的150人。经过培训考核,发给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或等级证。1989—2002年,全县共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24期,培训1200人次,发给证书1200份。
  二、安全监察
  1989年7月,县劳动局设立安全生产监察股,与嘉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4人,行使劳动安全生产监察职责。1996年5月,县政府制订《乡镇煤矿整顿达标、规范生产、挂牌经营实施办法》,规定乡镇(含村办、个体办)矿山企业必须经劳动局、煤炭局、地矿局审定后,取得《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才能经营。是年,办好“三证”及营业执照的乡镇(含村办、个体办)矿山企业有35个。1997年5月,县政府施行乡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制度,将劳动安全生产纳入双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6月起,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对矿井颁发《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吊销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15对矿井下达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查处安全生产隐患658处。1998年3月,湖南省劳动安全生产现场会在嘉禾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州、市、县主管劳动安全生产的副专员和副州、市、县长。1999年,全县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大检查。检查锅炉20台、液化气充装站5个、制氧站5个,查出各类事故隐患86处,逐处逐项整改。县中医院使用的土锅炉报废,及时换装上新锅炉。广发乡白觉液化气站停产整顿。2000年,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五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三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全县受检单位282个,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205处,及时整改1083处,占89.9%。其中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13个,收缴炸药372公斤、雷管13563发、导火线86米,查封有重大隐患的娱乐场所3家、“三无”①锅炉14台、无证液化气站4个。4月8日,炸毁非法矿井塘窝井小煤窑。2002年4月,县政府决定,将劳动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划归县经济贸易局行使。
  第五节 劳动监察与仲裁
  一、劳动监察
  1989年,县劳动局设劳动安全监察股。1993年9月,嘉禾县劳动监察大队成立,配专职监察员4人,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专司劳动执法和劳动监察工作。1997年7月,全县开展劳动执法大检查。县劳动监察大队重点检查47户企业,督促17户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15份,涉及职工1501人;发现违反劳动法规行为20起,发出整改指令书20份。1997年始,县劳动监察大队推行劳动用工年检年审制度,并设立信访室、投诉箱,专人接待来信来访人员。至2002年底,县劳动监察部门共检查企业328户,其中个体企业250户,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件55起,发出整改指令书55份;落实整改措施128条;受理投诉案31起,结案率100%;清退童工5人;补发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6万元。
  二、劳动争议仲裁
  1989年,县劳动局设劳动关系与仲裁股,与嘉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署办公。是年,从县国有工业企业开始,随后扩大到全县国有企业,相继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行政代表、职工代表组成。至1990年底,全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国有企业20个,占国有企业的90%。1996年6月,17个乡镇分别建立劳动争议调处委员会。1998年10月,城关、车头、塘村、袁家、行廊、肖家、龙潭、石桥8个建制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庭。至2002年,全县有劳动争议仲裁员9人(专职3人、兼职6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员65人;县派出9名仲裁员赴省参加培训,县内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乡镇和企业仲裁人员125人次。
  (一)建立劳动合同鉴证制度
  按照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定,1992年起,县劳动局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运用鉴证劳动合同的办法,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确认是否为有效的合同,履行鉴证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依据。1992—2002年,共鉴证劳动合同9500份,发现和纠正155份不合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建立劳动仲裁制度
  1991年,县劳动局建立嘉禾县劳动仲裁庭。至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262件,涉及职工350人,其中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31件,集体企业发生的81件,其他经济实体发生的150件。
  这些案件中,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占65%,因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争议的占20%,因处理工伤事故而发生争议的占15%。仲裁解决的争议案92件、占35%,其他方式解决的13件、占5%(仲裁不服,上诉到法院判决的6件),还在调处的157件、占60%。此外,企业和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1560件,调处解决1357件,结案率87%。
  第三章 社会保障
  1989年,嘉禾县社会劳动保障管理站为县劳动局二级机构,履行全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职能。2002年4月,撤销嘉禾县劳动局,组建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工作地位显著提高。14年来,社会保障工作重视对困难群众的综合援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改革医疗保健体系,在深化改革、缩小贫富差别、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9年,企业继续实行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在县、地统筹的基础上实行省级统筹,并实行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与企业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8年1月起,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由1994年的24.5%逐步降低到20%,个人缴费比例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02年达到8%)、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2002年个人缴费按工资的11%数额计入个人账户)、统一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规范。1989—2002年,全县共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6085万元;全额拨付养老金5171万元;省市差额调剂受益款629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1989—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含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包揽。1996年7月,嘉禾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站成立,隶属县人事局。1997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办法,单位缴纳的标准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纳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8%和本人月工资额的5%计),以及个人缴纳的3%,记入个人账户。2002年9月,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站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至2002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7367人,收缴养老金7100万元;参保单位有1595人办理离退休手续,共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6511万元。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1年,县政府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是年,嘉禾被列为湖南省19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1992年3月27日,嘉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成立,隶属县民政局。6月25日,嘉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一名副县长兼任组长。至11月底,全县17个乡镇相继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乡镇民政主任兼任所长,每个管理所聘请代办员1名,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宜。1992年7月27日,县政府做出《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8月13—18日,县政府在行廊镇邝家村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邝家村20—60岁的农业人口1170人,当时除外出务工经商的外,在村746人中投保323人,收取保费8368元。10月中旬,县政府又在普满乡进行试点。12天内,全乡投保农民5010人,占应投保对象的53%,收取保费19.9535万元。试点结束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铺开。11月15—17日,郴州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嘉禾召开,普满乡及邝家村的经验在全地区推广。1995年4月,嘉禾被评为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县。6月20—22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和平,带领各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主任,赴永州市学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10月6日,县政府召开有4000余人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会后,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和党员包户的责任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是年10—12月,全县农村收取社会养老保险费101.78万元。1996—1997年,根据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适当补助的原则,县民政局请示县政府同意,从社会救济款中安排10.4万元,扶持部分贫困户和残疾人投保。1998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社会保险机构。方案精神传达至县,但一直没有行动,县民政局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均在等待,农村收取保费工作有所放松。当年,全县只收保费45.71万元,比上年的171.67万元减少125.96万元。自后连续4年,基本停收养老保险费。至2002年底止,全县投保农民41020人,收取保险费779.52万元,积累保险基金1011万元;期间,先后有543名投保农民达到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年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为这543名投保人员发放养老金30.9万元。
  第二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9年,失业保险实施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1990年,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全民合同工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当年参保单位41个、参保职工7099人,收取失业保险金18.5万元。失业保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1993年1月,参保单位按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每月缴纳1元。1999年1月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交纳。2001年,失业保险覆盖全县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当年,全县参保单位238个、参保职工10161人,征收失业保险金30万元。1989—2002年,全县共征收失业保险金312万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
  1989—2001年5月,参保单位失业职工救济金按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发6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3年、不满5年者发9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发14个月,其中第1二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14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17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17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发21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21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20年以上者发24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24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满1年的,不发给失业救济金。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实行最低救济标准保障线。1989—1994年,每月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1995年起,每月低于105元的按105元发给。2001年5月至2002年,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1989—2002年,全县共救济失业人员2687人,发放失业救济金94万元。
  第三节 生育保险
  1989—1997年,企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等项开支,由企业负担。1997年12月,县政府实施生育保险工作试点,并决定由县社会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征缴和支付生育保险费。1998年,全县城镇企业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当年,有参保企业75家、职工4478人,征缴生育保险金3.05万元。2002年底,全县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72家、职工3723人。1997—2002年,总计征收生育保险金36万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8人,支付生育保险金28.8万元。
  第四节 工伤保险
  1989—1992年,嘉禾未设工伤鉴定专门机构。1993年,嘉禾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成立,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年,对258名工伤带残和因病致残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其中28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6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214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1996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县政府确定嘉禾县人民医院为全县劳动能力鉴定法定单位。到2002年底,县属企业有工伤职工356人,其中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39人。因工伤保险基金未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节 医疗保险
  一、农村合作医疗
  1988年,原农村合作医疗体制逐步转体,由合医、合药、合预防保健转向只合预防保健。是年始,全县推行预防保健基金制(简称防保基金制)。各行政村成立预防保健基金会,入会对象为青年妇女。婚龄青年妇女婚前向村防保基金会交纳预防保健基金15元,便可享受婚前健康检查、婚后母婴保健及其所生婴儿0—7岁年龄段内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35项次免费跟踪服务。1989年,入会人员交纳防保基金每人增至30.5元;防保基金制发展为防保基金保偿制,保偿期间,实施规定的跟踪服务项目后仍发生意外的,由防保基金会给予一次性补偿。
  1991年11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在石桥乡进行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试点。1992年1月,该乡22个行政村普遍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石桥合作医疗试点经验没有推广,全县农村大多数地方仍实行预防保偿制。1994年,入会人员交纳预防保偿基金每人增至53.8元,跟踪服务增加到57项次。全县参加预防保偿基金会的婚龄妇女4.63万人,有1.38万名0—7岁儿童享受免费预防保健服务。1996年11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在肖家镇试行预防保偿加大病互助型合作医疗。镇设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制订实施方案和《合作医疗章程》。县卫生局13名干部与肖家镇镇干部一起,分片负责,深入发动,至12月底,全镇1.1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占镇总人口12835人的85.7%。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交费10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享受预防保偿和大病住院按比例给予补助。这种合作医疗形式在肖家镇运行一年,未得到巩固推广。是年底,全县参加预防保健保偿基金会会员7.33万人,占总人口的24.3%。嘉禾实施防保基金保偿制的经验,得到国家卫生部和省、市卫生部门的肯定与支持。《光明日报》、《湖南日报》、《健康报》、《中国卫生信息报》、《大众卫生报》先后予以报道。河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等省、区的76个县、市派员到嘉禾参观考察学习。1997年,预防保偿基金制被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而停止实施。
  2002年,县委、县政府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县、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医疗卫生部门广泛宣传,深入调查,做出规划,制订措施,决定在农村继续推行合作医疗制度。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企业职工劳保医疗
  1989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负责实施,但没有实行医疗费用全由企业负担的制度;部分企业把部分医疗费按工龄分等级定额到人,节约归己,超支自理;有职工医院的企业,把全部或大部分医疗费拨给职工医院,由职工医院承包。这项制度一直实施到2001年4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继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医疗费用,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县卫生局管理,负责办理公费医疗事宜。1993年12月,县政府制订《嘉禾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改革由国家包揽医疗费用的制度,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责;建立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三方负责制。1996年8月20日,县政府印发《嘉禾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由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将门诊医药费部分拨给单位,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住院部分的基本医疗费,依据工龄分等级按比例报销。这项制度一直实施到2001年4月。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干部、职工4319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1年5月1日起,县政府决定实施《嘉禾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嘉禾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改革企业的“劳保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县统筹;制订统一的收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计算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计算,由单位代扣,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缴纳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大病互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统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的2%)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按年龄界限比例(45周岁以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7%,45周岁以上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3%、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3.5%)记入个人账户。至2002年底,全县参加医疗保险的185个单位,7742名职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393万元,职工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第六节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997年,全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共77户,职工5399人,其中下岗职工2202人。是年12月,第一批认定特困企业7户、特困职工22人、困难职工147人。1998年,县政府颁发《嘉禾县解困资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筹集帮困资金155万元,发放困难职工救济金68万元,扶持困难企业生产救济金67万元。9月,县委、县政府成立嘉禾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12月,全县有8个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722名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内负责为本企业进入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其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县财政负担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1998—2002年,全县共筹集资金747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26万元、社会筹集179万元、财政拨给442万元(含上级财政下拨360万元);支付467万元,其中基本生活费273万元、养老保险费16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18万元、医疗费用8万元。2002年底,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尚有916人未出服务中心。
  第七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归口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4月30日,嘉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城镇居民中有508户、2306人基本生活处于低保线下(当时,省里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年收入农民450元,城镇居民1200元),其中城关镇居民19户,30人;县属企业和其他乡镇居民181户,1156人;省属企业资兴矿务局嘉禾煤矿308户,1120人。8月20日,县政府颁布《嘉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人月均100元。1999年7—12月,全县有城镇居民低保对象327户、1150人,共支付低保金17.9058万元。其中城关镇19户、30人,月人均收入51.9元,按县居民低保标准月均130元(后中央每月提高标准30元)计算,月人均保障金补助差额78.1元,月合计补助保障金2343元;嘉禾煤矿308户、1120人,月人均收人105.44元,月人均保障金补助差额24.56元,月合计补助保障金2.75万元。当时,县本级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只限于城关镇。2000年,县内共有低保对象1166人,其中县本级315人、嘉禾煤矿851人,全年支付低保金57.5044万元。2001年,进一步调查核实,全县有低保对象836人,其中县本级253人、嘉禾煤矿583人,全年支付低保金39.55404万元。2002年,低保范围由原来只限城关镇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低保对象包括县境内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非农业人口。经过调查审定,全县符合条件的老对象727人,新增对象2089人。其中县本级老对象211人,新增对象1828人;嘉禾煤矿老对象516人,新增对象261人。全年支付低保金89.5270万元(新增对象从7月1日起计发低保金),其中嘉禾煤矿50万元、城关镇9.5670万元、其余16个乡镇4.5160万元、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25.4440万元。从1999年7月至2002年,全县共计支付低保金204.49125万元。

附注

①价格放开、经营放开、分配放开、用工放开。 ①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址厂名。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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