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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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35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446-4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郴州市财政收入农业税清代到1989年农业税、农林土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关键词: 农业税 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清代,按田亩征收银两。清宣统年间(1909~1911),市境农村平均每亩纳税银0.0586两。民国年间,正税之外有附加,按田亩计算缴纳银元。民国21年(1932),市境农村平均每亩纳税银0.708元。民国30年,改征实物(稻谷)。民国33年,每元赋额征实、征借稻谷共1.12石。平均每亩负担0.32石(合19.2公斤)。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免征田赋一年。嗣后,田赋继续征实,并征借和带征县公粮和乡保捐献。
  1950~1957年,按农户每人平均粮食收获量,以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人平粮食75公斤以下者免征,最低税率6%,最高税率25%。1952年查田定产后,增产不增税。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改按比例税率征收,市境农村平均税率为16.9%。
  1959年建市后,辖区变动频,农业税计税农田面积亦不断变化。1984年,郴县安和公社划入,计税面积增加应征税额达92.5万公斤,但历年因灾或社会减免平均达19万公斤,实际入库税额73.5万公斤。
  农业税征收的粮食,由粮食部门收购,按统购价划款给财政部门。1957~1989年,全市农业税累计金额454.8万元(附加在外)。
  1986年,对市内国营和集体农、林场以及农村专业户出售的木材、楠竹、柑桔、鲜鱼4种产品征收农林特产税。至1989年底,全市共征收10.5万元。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此税50%纳入市财政,50%直解中央金库。至1989年底,纳入市财政税额150.5万元。
  契税是清代、民国时期地方主要税源。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62~1965年市内征契税0.29万元,1987~1989年征收5.2万元,列入农业税。
  1957~1989年,全市农业税和农林土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收入621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0.6%。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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