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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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73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1.1452
页数: 2
页码: 457-458
摘要: 清末,知县审理刑事案件。民国建立后, 县公署承审员审理刑事案件,县知事审查定 案。1922-1924年,审结383件,其中1923 年最多达153件。1928年后,一般刑事案件 由泰安地方法院审理,县长兼军法官,审判盗 匪及军人犯罪案件。
关键词: 审判 审判机关

内容

清末,知县审理刑事案件。民国建立后, 县公署承审员审理刑事案件,县知事审查定 案。1922-1924年,审结383件,其中1923 年最多达153件。1928年后,一般刑事案件 由泰安地方法院审理,县长兼军法官,审判盗 匪及军人犯罪案件。1930年7月10〜1931 年6月30日,泰安地方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 结案96件,其中伤害案件为23件。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刑事案件由公 安局审理。1941年9月始由司法科审理,县 政务会研究量刑。1946年5月,依据《山东省 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条例》,公审处决一批反 革命分子。是年秋,惩治一批不法地主及恶霸 分子,打击了敌人,巩固了人民政权,保卫了 土改运动。
  建国后,县法院于1950-1951年审理不 法地主破坏土改案109件、地主复辟案58 件。1951年“镇反”运动中,审结反革命案 1155件,判处各种反革命分子1243人。对其 中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国民党特 务、还乡团骨干等反革命分子处以极刑。“三 反”、“五反”运动中判处贪污案58件、投机倒 把案5件、偷税漏税案16件。1954年,判处 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143件。1956〜1958 年,管制495名破坏农业合作化的地、富、反 坏分子,判处盗窃案228件。“大跃进”中实行 “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作法,造成
  访案件增多,占受理总数335件的39%。 1984年,着重在老上访户上下功夫,使因历 史问题而积压多年的老大难案件得到解决。
  一批冤、假、错案。1959〜1961年,处理盗窃 集团财力案103件、投机倒把案23件、私宰 耕畜案12件。“文化大革命”中审判工作受到 严重干扰,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对部 分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的界限,又导致一批 冤、假、错案。1980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 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分别于 1982年3月和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至 1984年,审结各种刑事案732件1124人,其 中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 窃等302件580人。建国后至1984年,共审 结各种刑事案件8701件,其中反革命罪 2289件、危害公共安全罪281件、破坏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罪485件、侵犯财产罪1984 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1770件、妨害婚姻 家庭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25件,其它 罪1167件。
  第二节民事审判
  1921〜1924年,县公署受理结案民事案 件465件。1928年5月后,泰安地方法院依 据《民法》审理民事案件。1931年共终结498 件,其中土地案件123件。
  建国初,县法院三分之二的人员处理民 事案件,土改中处理土地纠纷案225件。《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处理离婚案 604件、寡妇改嫁带产带子女案37件。1950 〜1956年,审结各种民事案5259件,其中婚 姻案3431件,占65. 2%。1957〜1966年,审 结民事案4610件,其中婚姻案4055件,占 87.9%。“文化大革命”中,审结民事案件 1663件(1968,1969年无统计),其中婚姻案 1399件,占80.5%。因民事审判权一度下放 公社,加之受“民事纠纷千万件,件件不离纲 和线”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不少公民财产受到 侵犯而不敢起诉。粉碎“四人帮”后,积压的问 题暴露岀来,民事案件上升。县法院首先着重 调解,调解无效者开庭审理判决。1976〜1984 年,审结民事案3116件,其中婚姻案1865 件,占59.8%;泰安城的房产纠纷占泰城民 事案件的50%以上。从1950年至1984年底 共处结民事案件14648件,其中婚姻家庭案 11256件、财产权益案3392件。
  第三节经济审判
  1982年前,经济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 理。1982年后专设经济审判庭。当年处结经 济合同纠纷案20件,其中购销合同案17件、 产销合同案2件、货物运输合同案1件。1982 〜1984年,共结案71件。以1984年结案最 多,为30件,其中购销合同案24件,农村承 包合同案3件,加工承包合同案1件,借款合 同案1件。
  第四节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在过去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 错杀问题的指示》,对1950-1952年判处的 刑事案件(重点是镇反案件)进行了复查,对 错捕的27件30人、错判的2件2人作了改 判。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 法》执行审判监督程序。1956年11月,复查 1955年的镇反案件,改判冤错43人。1963年 3月,对1958〜1961年所判刑事案件进行复 查,改判错案22件,畸重的6件予以减刑,畸 轻的5件另作了处理。1979年2月〜1980年 底,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113件刑事 案件全面复查,查出冤、假、错案件324件(占 29.2%)给予彻底平反。1979〜1984年处理 刑事申诉案1745件,维持原判1205件,占 69.5%;改判495件,占27.7%;撤诉案1 件,终止案46件。撤诉减刑208人,免刑108 人,无罪210人,其他23人。
  第五节人民陪审
  人民陪审制度始自抗日战争末期。按照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陪审 暂行办法》规定,审理重大案件时邀请群众团 体代表1人、同级参议会驻会代表1人参加 陪审。
  建国后,县法院于1954年在邱家店设巡 回法庭在25个乡搞人民陪审试点,选岀人民 陪审员53名。同年10月27日在政府礼堂进 行了审判实践。此后,刑事、民事案件都有人 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制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两次被取消, 粉碎“四人帮”后恢复,并日臻完善。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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