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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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7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630.952
页数: 4
页码: 454-457
摘要: 自1957年起,对未批准逮捕 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局讨论决定;有分歧的案 件由县委政法工作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向县 委汇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 定。
关键词: 检查 检查机关

内容

泰安分院审批。自1957年起,对未批准逮捕 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局讨论决定;有分歧的案 件由县委政法工作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向县 委汇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 定。是年,进行3次案件复查,在全年批捕的 132件案件中,正确的129起,正确率为 97.9%。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实行“一 般案件3小时内,重大案件1日内作岀捕与 不捕的决定",组织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 合办案组,就地办案批捕,办案质量下降。翌 年2月上报的批捕案件,批捕率仅占 16.9%,后经严格审查,年底批捕率上升为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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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963年,坚持“现行从严,历史从宽; 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犯从严,次犯从宽”的 原则,上报分院69起,批捕53起。当年,依靠 群众查证材料,核对事实,批捕25起。“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审查批捕工作停止,1978年 10月恢复。1980起,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对公安局提请逮捕的124名案犯,批准 逮捕98名。1981年,以从重从快打击杀人、 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6类犯罪分子为重 点,批捕各类犯罪分子286人。1983年,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根据“从重从快一 网打尽”的方针,全年批捕各类罪犯1028人。 1984年,受理批捕案件159起212人,批捕 135起176人,无错捕、漏捕案件。从1953年 11月〜1984年底(缺1966,1967年数),受理 批捕案犯4123人,批捕3072人。
  审查起诉1954年6月试行审查起诉 工作程序。1955年8月,确定专人负责起诉 工作,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当年受理起 诉案件255起,决定起诉229起,不起诉20 起,退回补充侦査6起。检察院侦查终结反革 命案、违法乱纪案、贪污案等13起案件,向法 院提起公诉。:1956年,注重核对证据和实地 考查,审结案件100起。1957年下半年,4名 专职干部出庭支持公诉,至年底,起诉案件 104起,出庭107次。1961年,本着多查少退 精神,对公安局移送起诉尚需补充材料的20 起案件,检察院自行补充15起。1963年起, 对案件写答辩提纲和公诉提纲(不公开受理 的案件除外)» 1965年受理公安局起诉案17 件,是建国以来起诉案最少的年份。1967年4 月起,审查起诉工作由公安机关代行,1978 年10月重归检察院。1980年,对法院开庭审 理的77起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 受理起诉案件176起282人,岀庭支持公诉 152次,发表公诉词39次,起诉案件作岀有 罪判决的占法院审结数的99. 6%o 1982年,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受理起诉案
  犯840人,决定起诉的792人,为建国以来起 诉案犯最多的年份。1984年,审查起诉快中 求稳,稳中求精,起诉236起371人,岀庭支 持公诉230次。
  第二节经济检察
  1980年1月1日,检察院开始受理经济 案件,年内受理贪污、盗伐滥伐林木、玩忽职 守、责任事故等案14起,立案8起,逮捕4 人,起诉3起5人,免于起诉4起5人,批评 教育退回赃物的156人,挽回经济损失2万 余元。1981年,查处贪污、行贿受贿案10余 起。在徂徕山、泰山林场和良庄、下港、房村、 崅峪等8个办事处查处盗伐、哄抢林木案件 20起。是年,共查结33起105人,逮捕16 人,起诉9起18人,作其他处理89人。1982 年,贯彻《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 定》,集中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受理案件 37起42人,起诉11起16人,免诉4起4人。 1983年,实行办案包干到底的办法,挽回经 济损失2万余元。1984年,重点查处16起贪 污、受贿、盗窃林木案件,逮捕2人,起诉6起 6人,挽回经济损失3. 6万元。
  第三节法纪检察
  1953年起,利用开展一般监督的方法查 处法纪案件。1955年,查处违法乱纪案件2 起,向法院提起公诉。1956年,查处16起侵 犯人权案件。1957〜1961年,查处捆绑吊打 群众造成重伤或死亡、打击报复、强奸妇女等 违法案件多起。1962年,重点查处贪污盗窃、 投机倒把案件24起。1963年査处案件20 起,逮捕18起,主要是国家机关干部和基层 干部犯罪案件。1964〜1965年,查处破坏军 婚、虐待、打人致死人命等案件29起。“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受干扰而停止,456
  第二十一编司法
  1978年10月恢复。1980年,办案人员深入 18个公社和地、县属单位,查处刑讯逼供、打 击报复、非法抄家、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等案件 53起,立案调查3起,逮捕4人。1981年,直 接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重大责任事故等 案件5起,逮捕起诉3起。1982年,排除各种 干扰,查处贪污、玩忽职守、渎职等案件7起, 起诉3起,免诉1起4人;查处死亡事故4 起。1983年,实行办案责任制,起诉诬告陷害 案2起,追诉诈骗案1起,查处一般违纪案5 起。1984年,采取“打击、教育、预防”三结合 方法,查处非法拘禁致死人命、诬陷等案5 起,责任事故案3起,收到“办一案教育一片” 的效果。
  第四节监所检察
  1954年9月,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 对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管教、收押、释放、提审 等作了全面检查,并订立监督制度。1958年, 对看守所实行一月一次重点检查、一季一次 全面检查制度,对在狱内不认罪守法重新犯 罪的7名人犯,提交法院予以加刑处理,对拘 留的人犯及时清理,纠正久押不决和拘留不 当的现象。是年9月,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犯人进行特赦教育,大部分犯 人表示改恶从善,争取宽大处理。1960年,对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专门调 查,给53名刑满改造好的犯人办理正式法律 手续,将23名病愈犯人收监执行。1962年 起,派1名检查员常驻泰安专区劳改队,两年 内对劳改监狱、生活场地及劳改犯的表现进 行数十次检查,查处37起犯人申诉案件,对 重新犯罪的犯人予以加刑处理。1966年,配 合劳改机关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评比 鉴定,对抗拒改造的犯人和有破坏活动的犯 人分别进行了处理。1979年,对泰安、泰山两 个劳改支队、看守所进行检查,协助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落实“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 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打击了在押犯人的重 新犯罪活动,纠正冤假错案150起。1980年, 抽调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劳改检察,协同分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的申诉进行查 处,无罪释放35人,免刑18人,改判刑期83 人。1981年,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处理逃跑或 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及 时发现和消除劳改分子企图逃跑、行凶、自杀 等隐患,对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保外就医 的罪犯进行全面考查。1982年,公安、检察、 法院三部门负责人,继续坚持季度和重大节 日给看守所在押犯人上课制度。1983年,检 察干部与看守所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监 管,避免了自杀、脱逃、哄闹、流行疾病等事故 的发生。1984年,向法院起诉14起劳改犯和 劳改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对170名外执 罪犯进行两次考察,协助派出所、厂矿、农村、 街道等单位,建立了 30个帮教组织。
  第五节控告审诉检察
  县检察院于1953年开始受理信诉案件, 至1955年,年均受理60件,主要是控告贪 污、敲诈民财、强奸妇女等案件。1956年,对 属检察院受理的17件信访案件,利用“建议、 提请、侦查”等职能进行处理,对需要其他部 门受理的195件及时转交。1957年,固定专 人负责来信来访,检察长、检察员随时倾听群 众的申诉。1961年,贯彻“多办少转”精神,受 理范围是:群众控告违纪信件,被告及其家属 不服判刑、逮捕、拘留、管制的申诉,控告违犯 党的政策信件及上级机关和党委交办信件。 是年受理211件,达到了群众、当事人、党委 三满意。1962年,控告干部违法乱纪信件占 72%。1963年后,信访案件逐年减少。1967年 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控告申诉检察工 作停止。1978年10月恢复。1978年后,党的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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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 信访案件暴露岀来。仅1979年就受理来信 207件,接待来访405人次。1981年通过控告 申诉、提供案件线索65起。1982年,重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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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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