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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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70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52
页数: 1
摘要: 国民政府时期,对抗日军士阵亡抚恤甚少。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执行山东省发布的《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等规定,对牺牲和致残的官兵、民兵给予抚恤。对残废者分别轻重划分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
关键词: 优抚 抚恤

内容

国民政府时期,对抗日军士阵亡抚恤甚少。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执行山东省发布的《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等规定,对牺牲和致残的官兵、民兵给予抚恤。1950年,贯彻中央关于“因战、因公牺牲、病故、失踪的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实行一次抚恤,残废军人,残废民工和因公致残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都定期发给抚恤金”的指示,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对残废者分别轻重划分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1953年抚恤人数为16714人,金额40.79万元(旧人民币)。1959年8月对全市患慢性病的复员军人进行了评残工作,共评出36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10人、二等乙25人。1960年,全市抚恤人数为1176人。一般每隔10年评残换证一次。泰安于1950、1962、1972、1981年各评残换证一次,最后一次换证全县为1340人,其中在乡的855人、在职的485人,均按国家调整提高后的标准按期发放残废抚恤金。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在乡的略高于在职的。抚恤标准从1950—1984年多次提高,1953年前发给抚恤粮和现金,之后全部抚恤现金。1972-1984年全市累计发放抚恤金192.42万元,抚恤15859人次。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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