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村民建房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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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6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村民建房用地
分类号: F301.252
页数: 1
摘要: “农业合作化”前,村民在自己土地上建房,面积不受限制。其后,村民建房须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建筑并规定用地数量。1970年以前每户宅基地一般为0.34-0.378亩,1970年后为0.23亩。
关键词: 村民建房 建房用地

内容

“农业合作化”前,村民在自己土地上建房,面积不受限制。其后,村民建房须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建筑并规定用地数量。1970年以前每户宅基地一般为0.34-0.378亩,1970年后为0.23〜0.34亩。1980年后,泰城近郊和办事处住地,每户宅基地一般为0.2-0.25亩。平原地区每户为0.2~0.35亩,山区、丘陵地区一般为0.2亩,在山坡荒地建房允许扩大到0.4亩。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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