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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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6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价格
分类号: F301.252
页数: 2
页码: 379-380
摘要: 建国后至1958年1月前,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地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代表和土地原有人,评议商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以其最近3~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按国家牌价折款,附着物以公平合理价补偿,需迁移的坟墓,每座发补助费15元,每座每增一棺增补10元。征用无收益的荒山、荒地、空闲地不予补偿。
关键词: 土地价格 土地管理

内容

建国前,土地价格多是双方议定,价格高低不一。建国后至1958年1月前,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地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代表和土地原有人(或使用人),评议商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以其最近3~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按国家牌价折款,附着物以公平合理价补偿,需迁移的坟墓,每座发补助费15元,每座每增一棺增补10元。征用无收益的荒山、荒地、空闲地不予补偿。1958年1月〜1964年7月,土地价格按3-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其他标准不变。1964年8月〜1981年6月,征用莱园地按当地较好的或最好的农田的补偿标准,再增加30%的土地改良费,其他补偿标准不变。1981年7月〜1982年8月,土地补偿费,按征用最近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1982年9月〜1984年,征用粮食作物耕地按秋麦两季各半计复产量,按照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加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计算年产值。征用经济作物耕地,按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加价),副产品按主产品的20〜25%折算成主产品计算年产值。征用粮田和经济作物田,均按计算年产值的5倍予以补偿。征用菜地、果园等收益较高的土地,按前3年的实际产量分别乘以各类作物综合价格得出年产值,按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为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还支付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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