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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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65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建筑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52
页数: 2
页码: 379-380
摘要: 建国后,征用土 地工作由县(市)民政局负责。对土地买卖的批准权严格遵照中央人民 政府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国后至1958年1月前,国家征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地政府会同用地单位、 农民协会代表和土地原有人,评 议商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以其最近3 ~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按国家牌价折款, 附着物以公平合理价补偿,需迁移的坟墓,每。
关键词: 建筑土地 土地管理

内容

建国前,土地自由买卖。建国后,征用土 地工作由县(市)民政局负责。1983年3月, 改由市农牧局负责,各办事处设1名土地管 理员。
  对土地买卖的批准权严格遵照中央人民 政府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58年批准权 为 1000 亩;1959- 1964 年 7 月为 300 亩; 1964年8月〜1977年12月为10亩;1977〜 1982年8月为5亩;1982年9月〜1984年 为3亩。超过限额者,报省府批准。对征用的 土地,由用地单位岀具申请和用途说明,报请 市(县)政府批准。
  第一节土地价格
  建国前,土地价格多是双方议定,价格高 低不一。建国后至1958年1月前,国家征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地政府会同用地单位、 农民协会代表和土地原有人(或使用人),评 议商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以其最近3 ~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按国家牌价折款, 附着物以公平合理价补偿,需迁移的坟墓,每
  座发补助费15元,每座每增一棺增补10元。 征用无收益的荒山、荒地、空闲地不予补偿。 1958年1月〜1964年7月,土地价格按3-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其他标准不变。1964 年8月〜1981年6月,征用莱园地按当地较 好的或最好的农田的补偿标准,再增加30% 的土地改良费,其他补偿标准不变。1981年7 月〜1982年8月,土地补偿费,按征用最近4 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1982年9月〜1984 年,征用粮食作物耕地按秋麦两季各半计复 产量,按照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加 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计算 年产值。征用经济作物耕地,按国家牌价(包 括征购价和超购加价),副产品按主产品的 20〜25%折算成主产品计算年产值。征用粮 田和经济作物田,均按计算年产值的5倍予 以补偿。征用菜地、果园等收益较高的土地, 按前3年的实际产量分别乘以各类作物综合 价格得出年产值,按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 为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 用地单位还支付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但安 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380
  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
  第二节公社(办事处)用地
  公社、大队(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用地,经公社(办事处)管委审核,报县(市)政 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事业单位用地,经社员 代表(1984年后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后,连同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 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协 议书,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2年8月前公社用地,按征用土地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标准支付土地补偿; 生产大队用地,按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 值的2倍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1982年8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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