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县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实行上交和下拨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制度(即收支两条线)。凡属县级财政收入(农业税、工商各税等),由省通过专署向县分配任务,由县组织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岀由省根据人员编制和定额标准,通过专署一次核定,在县财政收入中留用抵拨,按月向省结算报销。县以下兴办的各级学校、医院、文化馆、农场、苗圃、交通经费和优待烈军属、民兵训练、乡镇行政等经费,均不列入国家财政开支,由地方附加内统收统支,自求平衡。
1953年起,为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结束供给财政,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全面编制县级收支预算。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其中全部上交项目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全部留县项目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企事业收入等,比例分成为农业税的25%留县财政。另外,上级还拨入部分补助款。财政支岀范围:属于地方经常性支出的列地方年度预算,在地方收入中解决;基本建设、重大灾害救济、移民垦荒由中央拨款。
1959年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地方所有收入和支出挂钩,凡由地方管理的企、事业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岀范围,包括基本建设、企业流动资金、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根据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总额分成比例。收入小
于支出的部分,由上级给予补助;超收则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总收入的22.3%留县, 其余上解。是年地方留用256.06万元,上解892.19万元。
1964年始,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财政收支状况有所好转。分成比例为上解75%,留县25%。当年,收入1416.8万元,上解1062.6万元,留成354.2万元。1966年后,分成比例改为上解58%,留县42%。
1971年始,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体制。每年的财政收支,根据地区核定的指标,确定上交或补助款额。收入指标超收部分按50%的比例分成,支出指标除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外,年终超收分成部分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县。1972年调整超收分成比例为40%留用,不搞包干。当年,定收1729.4万元,定支1001.83万元,定上解727.57万元,超收135.28万元,其中上解81.17万元,留用54.11万元,年终结余48.12万元。
1974年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预算包干”体制。确定固定比例,作为地方的一笔财力,对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核定指标包干使用,结余或超支都由地方自求平衡。当年收入1419.04万元,支出1298.03万元。固定比例留成为总收入的0.88%,计12.49万元,本年无超收分成收入,应上解额108.52万元。这种体制因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1976年又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
1978年始,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按照地区核定的财政收支指标,确定当年收支挂钩比例。年终完成核定财政收入,支出即可按核定指标开支;支出有结余时,留归地方使用;完不成收入指标,则按收支挂钩的比例承担短收的份额,相应的减少支出,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当年,收入基数2802.9万元,实收2958.9万元,增收156万元,增收留成40%,计62.4万元,上解1086.1万元,净节余56.99万元。
198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即由“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克服了长期“吃大锅饭”的弊端。“划分收支”是按企事业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范围。对于收入,除工商收入全部上解(调剂收入核定为全部上缴)外,其他各项财政收入均为县级收入。“分级包干”是给地方财政确定一个收入和支出的包干基数,收大于支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支大于收的不足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泰安县是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单位,核定每年定额补助600万元。当年实现固定收入736.77万元,工商税1940.35万元全部上解,上级定额补助957.7万元,专案拨款408.98万元,补助63.2万元,赤字41.99万元。
1982年始,实行按总收入的50%交省、10%交地区、40%留市的总额分成办法,不足部分给予定额补助。当年总收入3053.4万元,上解1832万元,定额补助637万元,专款补助835.3万元,其他补助76.6万元。
第二节财政收入
1933年泰安县岁入经常门共计144263元,其中附捐128568元、杂捐9311元、公款2649元、公产3735元。建国后,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3-1984年财政收入50982.6万元,其中1984年为3892.7万元,比1953年增长114.8倍。各个时期的财政收入情况如下:
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主要是农业税、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上交专署财政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收入310.3万元。主要收入为各项税收,其中工商各税收入由1953年的31.5万元,至1957年工商各税增加到134.9万元;农业税收由1954年的45.4万元,增至151.6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工商税收由1958年的107.8万元,增至760.2万元;工业企业收入最好的1961年为151万元,最低是1959年退库81.4万元;商业企业收入由1959年的426.6万元,降至136.8万元;农业税由1959年的311.3万元,降至255.5万元。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财政收入中的工商业利润、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稳定增长。三年累计收入4264.3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421.4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财政收入由于工农业生产混乱而减少。五年财政总收入仅5077.2万元,收入最多年份的1970年为1083.7万元,比调整时期三年平均额低23.76%。另外,弥补工业亏损120.7万元,弥补交通企业亏损59.44万元。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财政部门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为工作重点。五年财政收入总额8944.4万元,比“三五”时期增收3867.2万元,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是企业收入,增长2.47倍;工商税增长86%。但因批判“唯生产力论”,使财政增收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努力增收节支,开解财源,各项税收比“四五” 时期增长58.6%。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将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降价供应,生产化肥与农业机械的企业按“计划亏损”予以补贴,仅化肥厂、磷肥厂、农业机械厂5年即补贴1223万元(其中化肥厂1060.6万元),占弥补总额的86.7%,较“四五”时期弥补额增加了1050.5万元。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后,又全面实行第二步改革,把征税后剩余的利润留给企业支配。至1984年财政总收入13135.8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14.12%,其中企业收入890.8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1093.8万元、农业税收入1118.7万元、盐税和其他收入32.5万元, 各项收入均超额完成地区分配的任务指标。
1953-1984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续表
第三节财政支出
1933年,泰安县岁出经常门共计125459元,其中公安经费1772元、民团经费29904元、财务行政费3240元、教育行政费5482元、教育事业费50561元、建设事业费3840元、自治经费12000元、联社会经费2640元、合作社指导员及度量衡检定费1820元、雨量气候观测站经费360元、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经费240元、电话水利等建设3600元,岁岀临时门为18365元(包括建设费10000元、预备款18365元)。次年,教育事业费增加208元,其余未变。
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仍沿解放区的供给制财政,县向专署财政局办理支岀报领。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制度以来,坚持“量入为岀,统筹兼顾,讲究效果”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搞赤字财政。1953?1984年支出36664.3万元,其中:用于支援农业6528.8万元,占总支出17.81%;用于基本建设拨款866.2万元,占总支岀的2.36%;用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37.2万元,占总支岀的0.38%;用于城市维护支出2041.4万元,占总支岀的5.6%;用于文教科学卫生支出14824.9万元,占总支出的40.43%;用于抚恤和救济支岀3335.7万元,占总支出的9.19%;用于行政支岀6595.6万元,占总支出的17.99%;其它支出占6.33%。
1953-1984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单位:千元续表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收支
县级预算体制建立后,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53-1957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农业税附加,每年收入50万元左右,支岀大都用于经济建设、支援农业、文教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1958年起,预算外收支实行年度决算汇总,收支项目有较明确的范围和数额。
预算外收入包括附加收入(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集中的企业资金(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集中的其他资金(房地产税收入、公房房租收入、工商所得税留成)。国家规定工商税附加为正税的1%、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电力税附加为正税的8%、自来水税附加为正税的8%。1958?1984年收入2746.8万元,1984年收入比1958年增加2.7倍。
预算外支出1958?1984年共支岀3674.9万元。项目分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科学费、抚恤支出、行政管理费、其它支岀,其中经济建设支岀1936.5万元,包括用于支援农业兴修农田基本水利设施337万元、城市维护574.4万元。
附记日军侵占泰安时期,伪政权1940?1941年财政收支情况:1940年下半年共收入144951元,其中田赋附捐143951元,公产1000元;共支岀116922元,其中警察经费11127元、建设经费7659元、教育经费11790元、自治经费5440元、县预备费39425元、。1941年上半年共收入106957元,其中田赋附捐96757元、省补助费1020元;共支出126576元,其中县署经费14544元、教育经费8388元、建设经费5237元、警察经费15800元、警备队经费54476元、自治经费3686元、县预备费24445元。全年收入251917元,支出243499.44元。1958?1984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1958-1984年预算外资金支出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