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衙户房兼理工商业务。民国时期,县政府财政科稽征处,配合“商会”管理工商企业。
1940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贸易局,工作人员6人;次年10月改称税贸局。1945年9月,改设泰安县工商管理支局,下设汶河、城关、山口3个事务所,共下设13个检査站,负责工商行政管理。
1949年秋,县人民政府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支局,工商管理工作移交县财政科。次年5月,建县工商科,工作人员4人;下设泰城、范镇两个交易所,工作人员32人。1956年工商科并入县商业局,由商政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63年4月,改设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3人,下设18个交易所。1965年7月,更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10人。1968年3月,改为县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1980年4月,改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2年3月改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所由18个增至20个。1984年7月,局下设的6个股改为6个科,并增设农副产品中心批发部,年底工作人员38人。
第二节工商企业管理
一、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仅对部分工商业户登记
发证。
建国后,1952年开始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1956年,工商企业的开业歇业并转由业务主管部门决定,不再办理注册登记。.
1961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登记。
1963年,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换发执照。
“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对农村磨坊、粉坊、纸坊、豆腐坊进行登记发照,并限制、取缔个体工商户。
1978年,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取缔无证经营。
1979年,对特种行业进行整顿,登记发证。
1981年,审发国营、集体企业执照,并对所有企业建档立卡。1982年,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工业、交通、建筑、商业、外贸、饮食、旅游、服务、手工、修理10个行业加强管理,登记发证。
1983年,对工商企业建立“经济户口”,对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者予以惩处。对拒不办理注册登记的泰安液化石油供应站罚款500元。当年取缔无证商贩210户。1984年,对全市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等进行登记发证,共登记工商户15405户,其中工业3592户、商业7334户、饮食业1644户、服务业1706户、运输业917户、建筑业105户、其他107户,并在泰城和泰山沿途取缔无证商贩3241户,罚款2800元。
1984年泰安市工商企业登记统计表
二、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实行契约制。
1950年9月,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国家向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加工订货均签订经济合同。
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对产品实行计划调拨,“计划表”、“调拨单”取代经济合同。
1958年搞“共产风”,无经济合同。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被废除。
1980年恢复经济合同制度。次年,签订合同58份,其中工商合同23份、农商合同35份,总值1605万元;对泰安县铝制品厂与泰安地区百货批发站的合同违约案进行仲裁,处罚铝制品厂3200元,偿付地区百货站。
1982年,贯彻《经济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签证、仲裁和监督检查。是年,签订合同1458份,总值2110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4份、金额1401万元,农商合同1434份、金额709万元。当年履约合同1092份,履约率为74.9%;调解合同纠纷1起,金额45万元。
1983-1984年签订合同3538份,总值4839万元;岀现合同纠纷15起,调解结案无效合同7份,其余合同进行了仲裁。
三、商标管理
商标注册境内自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贯彻清廷《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29年,贯彻国民政府《商标法》,注册者有仁德面粉厂产“泰山牌”面粉和平民工厂产“平民牌”纺织品。
1950年7月,贯彻《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按照自愿原则办理。
1957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注册。
1959-1961年,全县注册商标10个。1966年注册增至17个。
“文化大革命”中,商标管理中断1973年境内共有1167种产品,使用商标者180种,经过注册者只29种,占产品种类总数的2.3%。
1979年起,加强商标管理。1980年核转商标31户,批准23户。至1984年共注册73户,其中优质产品商标有“飞轮”牌芦笋罐头、“东岳”牌327-D单元电池、“岱宗”牌机制纸、“泰山”牌提花线毯、“泰峰”牌解放鞋等。
查处假冒商标1980年后,境内对混同商标、侵权商标进行清查,查处一批手表、卷烟、自行车、白酒等冒牌货。
商标印制1979年起建立商标印制登记制度。1981?1982年,先后确定泰安县(市)印刷厂、迎胜印刷厂、岱庙纸箱厂、岱庙塑料厂、洼子街标牌厂为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私自印制和买卖商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81年,对泰安县印刷厂私自给莱芜酒厂印制未经申报批准的《鹏泉大曲》商标96.9万张,予以罚款500元。
四、广告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业的广告形式有旗牌(如酒旗)、雕版、招贴、实物标志(如岱顶小店悬挂“棒棰”、“笊篱”等)、报刊等。业户自行其事,政府不予管理。
建国后,对广告形式和内容均根据“四性一格”(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思想性,民族风格)的要求进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中断。1978年恢复管理。1980年,对广告经营单位和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在泰城统一制定广告栏12块,1984年增至23块。同时,检查广告100多种,查岀虚假夸大广告10余件,如泰安红波电子技校不具备办学条件,未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在省电台播岀广告。为提高广告制作质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4个:广告装璜公司、泰安日报社、广播局、梆子剧团,从业人员17人,全年营业额5万余元。
第三节市场管理
一、集市管理
市场建设30年代,泰城、大汶口的市场设有固定货棚、货摊。其他集市固定摊贩均有布棚、货床,一般行业有场地。解放初期,泰
城多数小商贩无固定经营场地。
建国后,泰城除设有固定门市外,凡农民进城出售农副产品均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确定洼子街和下河桥以南十二连桥以北为农贸市场,场内划分粮食、青菜、家禽、鲜蛋、百货、木料等市口。1963年,在48个集市的粮食交易市场配备磅秤24台、手秤17杆。其后,又在泰城、大汶口、山口等大集市设立标准尺、标准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注重市场建设。1980年,在泰城文化西路、顺河北路、洼子街市场建立固定货棚2500米、货台1500米。1981年建成岱北市场,面积4500平方米;北顺河市场因选点不当,建成后无人问津,被迫拆除,损失7万元。1983年,新建、扩建岱北、文化西路、东关、新市场等大小市场13个,内设固定摊位8900个。
1984年,建设玻璃钢瓦棚783米(其中泰城批发服务部市场523米、祝阳260米),水泥服务台780米(其中夏张500米、北集坡120米、邱家店30米、满庄130米),崅峪扩建市场长1000余米、宽20米,搬迁农民45户。
市场管理清末至1945年前,集市管理除税收由牙纪承包外,其他有关分行划市、场地设置等问题均由地方基层行政组织负责。
1943年抗日民主政府工商部门开始对辖区集市进行管理,主要是对敌占区实行经济封锁,防止粮、棉、油等重要物资资敌。
建国初期,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个体经济在集市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粮、油、畜、菜等农副产品主要通过集市进行交换。市场管理的原则是促进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
1953年下半年起,市场管理采取紧缩、限制、关闭等措施,时紧时松,多次反复。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关闭粮油市场,由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出现粮油倒流,养猪量下降的状况。1954年4月,经泰安专署批准,在九区试办粮食市场,其后推广到各大集市。1956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集市贸易纳入以国家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体系。1958年“大跃进”,正当的集市贸易被取缔。至1961年期间,物资紧缺,物价暴涨,小麦每公斤由2元涨至6元,地瓜干每公斤由1元涨至4元,一个煎饼5~8角,蔬菜高出牌价5~10倍。
1961年,开展以整顿集市、稳定物价、打击投机倒把为内容的市场管理。对战备战略物资和重要农副产品优先管好,压缩集市贸易;对粮、棉(土纺、土织)、油(油料、油脂)、烟、麻、耕畜、仔猪、化肥、建筑器材、有色金属等物资严加管理,控制集市贸易额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1964年“四清”运动期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将肉、蛋卖给国家还是卖到自由市场上,是“关系两条路线斗争的大问题”,对上市物资严加控制,农民不敢上市经营自产的肉、蛋、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集市贸易被诬为“资本主义尾巴”而受到批判,并加以封锁。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到处设立关卡,采取撵、管、训、查、扣、罚等管理方法。农民在市场上调剂余缺、互通有无的粮食(口粮和自留地小杂粮),一经发现即被没收拍卖。家庭副业产品很少上市。农村粮、棉、油及农副产品不准进城买卖,市场越管越死。与此同时,集市以外的投机倒把活动却盛行一时。1970年10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建立健全工商管理机构。但在“左”倾错误影响下,工商管理部门被当作无产阶级在经济领域里的专政工具,对集市管理实行“严格限制,逐步代替”的政策,岀现限制过严、管理过死、打击过宽的现象,损害了群众利益,商品流通渠道不畅,给城乡人民带来极大不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集市贸易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要求实现“四好”(管理好、宣传好、卫生好、秩序好)和“三化”(制度化、规格化、经常化),上市人数和商品显著增加,贸易规模扩大,购销两旺,价格回落。1979年集市成交额2143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2.9%,比1978年上升138.7%。1980年,集市成交额3422.1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6.7%。1981年,集市贸易进一步发展,成交额比上年又上升12.6%。
1982年后,集市不断扩大,赶集时间延长,上市品种由300多种增至500多种,集市成交额4945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7.53%。
1983年,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发展集市,增加集期。同时,加强市场管理,治理脏、乱、差,上市商品实行分行划市分片经营,不得在场外成交,并规定:①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②没有县级以上医药卫生和工商管理机关的证明,不准在集市上行医、出售药品。③严禁岀售伪劣商品,以次顶好、以假充真、少秤短尺、掺杂使假、欺骗群众。④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⑤严禁伤风败俗、野蛮恐怖、摧残身心健康的卖艺活动。⑥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是年,集市交易额5797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46%。1984年集市贸易额继续上升,达6498万元。
二、打击投机倒把
建国前,投机倒把现象相当普遍。建国后,打击投机倒把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50年代初,不法私商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等问题不断发生。泰城有违法行为的工商户达868户,占全城私营工商业总户数的77%,非法牟利16.17万元。其中严重违法户22户,如公记货栈1951年囤积豆饼15吨,牟利2000元;永源成号、永泰货栈、同义公栈等采用大秤进小秤岀的手段诈取小麦、花生60万公斤,总值19万元。1952年在 “五反”运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中对违法户进行了集中打击。1954年,为保证统购统销的实施,重点打击倒卖粮、油、棉等物资的不法活动,并严惩带头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1959年查获投机商贩76户,没收贩运工具88件及非法收入1058元。1960年后,国民经济困难,市场物价上涨,投机倒把活动增多。伪造和贩卖票证案件成为查处重点。1963年5月起,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规定》,以公社为单位,对投机倒把问题摸底、排队,进行公开处理。仅泰城就查岀投机倒把分子492名,有209名主动坦白交代;有23人主动退回非法所得1000余元,退回物资折款17000余元,得到从宽处理;其余罚款补税113813元;有6名犯罪分子依法逮捕,有5名进行公开宣判。至1964年,共查处投机倒把857起,罚款3491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打击投机倒把范围扩大。1966?1977年查处的案件中,有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以搞副业为名而进行地下包工、地下运输和倒卖物资等案4起,罚款23773元;有投机倒把、诈骗等案22起,非法牟取暴利16.92万元,除没收6.43万元外,并罚款5423元。此期査获的物资有粮食57.4万公斤、棉花3611公斤、油料15.41万公斤、大麻6751.5公斤、黄烟5792公斤、化肥6.23万公斤、棉布1860.7公尺、布票2.78万公尺、粮票2.14万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在“经商热”高潮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法规不健全、改革措施不完善的漏洞,走私贩私、买空卖空、招摇撞骗、抢购和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以及无证开业、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少秤短尺等问题不断发生。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查处大案5起,罚款5750元,其中有倒卖柴油案、倾销劣质白酒诈骗案等。1982年4月,贯彻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査处大案5起,罚没2.28万元,对当事人予以惩处;同时,査处倒卖迷信品、淫秽歌曲图书及倒卖假药等案159起,非法暴利5.57万元,除没收29402元外,并罚款8233元;査获粮食59.26万公斤、油料240公斤、食盐3.55万公斤、布票3300公尺、粮票6746.5公斤。全年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少秤短尺、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403起。1984年,根据中纪委通知精神,重点查处机关、团体、企业投机倒把案。对于泰城的票证黑市,曾多次查处,但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