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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垦利年鉴2006》
唯一号:
151332020220006345
事件名称: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路径:
1513/01/object/PDF/151310020220000013/001
起始页:
017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8月26日
事件描述
8月26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垦政办发〔2005〕48号),明确指出:国务院明令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今后,凡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不得简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追究项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规范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垦利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39号)。凡政府投资的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统借贷款和政府批准项目单位的借款等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城乡绿化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到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凡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备案制,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项目登记备案,需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必需的附件材料。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材料齐全的2日内办结。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原有土地证明)、安全评价意见等。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
知识出处
《垦利年鉴2006》
本书记载了垦利县辖区内2005年各行各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共设25个栏目:特载、大事记、垦利概况、黄河口、政党政务、群众团体、军事、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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